中国民主党党员曹成杰转自维权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2月15日,本网获悉:春节前夕,即2018年2月13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政府向如东县掘港镇余荡村15组村民范德祥送达了东政行复字[2018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江苏省如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在这辞旧迎新之际,得此好消息,令人兴高采烈。
如东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记载:“申请人(范德祥)不服被人江苏省如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及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就是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无可辩驳的充分理由。
2017年10月4日,如东县掘港镇人民政府、如东高新技术开发区违建监管办向余荡村15组范德祥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称“经查你在本区余荡村15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条款责令于2017年10月8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退还侵占土地”。 范德祥收到该通知书后一筹莫展。倪文华为他撰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书指出,如东县掘港镇人民政府、如东高新技术开发区违建监管办不具备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主体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规定;《限期拆除通知书》只是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条款,但没有具体说明第几条第几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你在本区余荡村15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但被申请人不具备作出上述认定的主体资格;《限期拆除通知书》未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如东县人民政府作出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受害人范德祥申请国家赔偿就有了依据,下一步可以请求镇政府和管委会赔偿范德祥所建的附属用房和柱子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范德祥还将追究相关政府官员的员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