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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明:中国被精神病观察年度专题简报(2016):中国被精神病的产生原因

2016年12月31日 日志 ⁄ 共 72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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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被精神病的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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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5月1日起,中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精神卫生法》第30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也就是说,中国法律禁止被精神病。《精神卫生法》之所以不能终结被精神病,原因在于:
 
1.随着社会矛盾的频发,官民严重对立的局面持续加深,中国政府加大了对社会的控制,对民间异见人士与维权人士的打压呈现越来越残酷的态势,基层政权面临着极大的维稳的压力和需要,而同时劳动教养已被废除,公权力能动用的长期干预维稳对象人身自由的维稳手段选择面有限的情况下,采用被精神病强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便成为各地维稳机构的选择,“被精神病”成为维稳的道具,这是被精神病不能杜绝的最主要原因。

2.精神卫生法学的核心问题是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基本人权,精神病患者作为社会公民的一员,不被非法或任意地剥夺自由是最基本的原则。而《精神卫生法》设计的整体理念上是“医疗模式”,并没对精神病患者的基本人权制订完备的程序保障,所以更不可能对被精神病的公民提供基本人权的程序保障。《精神卫生法》虽然规定了精神病患者申请再次诊断和鉴定等权利,但这与人权原则上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根本不是一码事,个人自由被剥夺而法律上完全没有个人采取行动的保障,从而对由于公权力的原因导致被精神病的公民提供不了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
 
3.精神病诊断收治程序混乱。有网友曾这样形容目前的精神病诊断收治程序:精神病医生承担了公安、检察院与法院三重机关的职能,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包括最终入狱服刑,所有的程序全部被精神病院包干,如此不受监督的程序,让“被精神病者”一路绿灯接受“治疗”。

 

(本文摘自民生观察室的报告)
 

中国民主党中国被精神病观察员 杨海明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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