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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拆迁观察:不服河南禹州法院裁定,强拆受害人许昌宋红卫提起上诉

2017年06月26日 党员园地 ⁄ 共 81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党员曹成杰转自维权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6月25日,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天宝路街道宋庄宋红卫通过邮寄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上诉状,请求:1、依法禹州市人民法院撤销(2017)豫1081行初18号行政裁定,发回原审继续审理;2、改判依法确认被上诉人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3月18日强拆原告养鸡场内砖混钢架大棚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2016年3月18日,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在既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打着拆除“私搭乱建”的旗号,强行对宋红卫的养鸡场内砖混钢架大棚拆除,并趁机非法强占宋红卫的口粮田。

宋红卫向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书面报警,并请求查处违法行为。2016年11月21日,该局作出的《关于宋红卫申请立案查处的回复》告知,此系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所为,派出所不属于该局管辖。

宋红卫认为,该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属于越权,且未告知救济途径,可谓横行霸道。于是,宋红卫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街道的强拆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该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豫1081行初18号行政裁定,以宋红卫的起诉超期限为由,驳回原告宋红卫的起诉。宋红卫认为:

禹州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对诉权或者诉讼期限的告知,即起诉期限从行政机关告知起诉期限或者诉权之日起计算。但该街道办在强拆过程中,并未告知宋红卫起诉期限或者诉权,故不存在超过诉讼期限的问题。这样的案例俯拾皆是。

宋红卫寄希望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禹州法院常识性的错误,依法发回继续审理,或者改判;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农民的口粮田不受行政机关的随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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