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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参与》编辑部接到武汉市群众举报,反映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其子公司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孙公司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武汉市煤气工程建设公司、武汉市煤气公司、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单位如下违法犯罪事实:长期编造虚假财务报表骗取国家财政补贴10亿元(其中: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骗取8亿元、武汉市煤气公司骗取2亿元);贪污公司副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造成汉口煤气二期工程损失1.5亿元;造成汉阳煤气一期工程损失8000万元;贪污汉阳煤气工程款1000万元;倒卖国家进口原油200万吨,非法获利8亿元,其8亿元资金至今下落不明;偷逃国家税款5亿元;将武汉市天然气一期工程4亿元虚报为10.5亿元,贪污工程款6亿元;三次签订虚假合资合同、实施合同诈骗、诈骗国有资产7亿多元;长期对武汉市广大煤气用户实施价格欺诈,强迫武汉市100多万天然气用户为腐败工程“买单”;长期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大量发行有虚假记载的企业债券,严重挠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的重要情况。但是,武汉市原副市长打压举报人,并利用现人的个别领导的腐败,继续实施行政干预、掌握价格调控权对大众实施价格欺诈、因决策失误渎职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包庇一批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重大犯罪事实,本刊将陆续推出这组报道。
(参与2011年8月27日讯)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财务科原出纳员周赤彤,同时兼任中国银行硚口支行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代办所(公司内部银行)主任会计。1998年1月14日,因小偷盗窃该代办所281648元现金(此盗窃案至今未破获),在清理公司财物时发现还短缺资金185万元,周贪污、挪用公款案这才东窗事发,周也因此携款外逃。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对于这样一个有重大经济问题的犯罪嫌疑人,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接到原武汉市副市长王守海的指示,却想方没法对其加以保护,并在公检法各部门之间斡旋,致使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国家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事情还得回朔到------
小偷偷出的大贪污案
1998年1月13日,中国银行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代办所出纳员李虹因小孩生病请假,由于代办所常有现金支出,遂将手中现金281648元交与会计周赤彤保管。周随手放进其办公室的保险柜中。当晚,周在代办所值班,叫来公司其他部门的同事李振华、丁峰、唐峰、胡汉生等人到公司内部银行喝酒、打麻将至凌晨3时,后在办公室睡觉至天亮。次日上午,李虹在办理业务时,发现钱箱内281648元现金被盗,立刻向保卫科报案,保卫科遂向110报案。
接到报案后,武汉市公安局三处(经保处)刑警喻快等人到达案发现场。经查:钱箱放在周赤彤的保险柜里,保险柜没有被撬痕迹,而保险柜只有周本人有钥匙,周赤彤有重大嫌疑。三处决定由银行、公司、三处组成联合查账小组,在酒店开房秘密查账,并对周赤彤实施传唤。途中刑警喻快要求周赤彤坦白交代,周同意,但必须让他与所在公司(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科科长周锦华单独见面进行交谈后才能交待(周赤彤为周锦华一手提拔)。喻快经请示处领导后,遂将周赤彤押回公司,让周赤彤与周锦华单独密谈30分钟后,再将周赤彤押至查账小组所驻的酒店。周赤彤随后便交代了贪污、挪用公款185万元的犯罪事实。周赤彤在传唤期间,查账小组也很快发现代办所185万资金下落不明,与其交待的犯罪事实相符。
在参与记者采访的过程中,举报人还讲述了此案一些鲜为人知的秘密:因盗窃案引出周赤彤贪污、挪用公款案,其管辖权应属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条规定,武汉市公安局应当将周赤彤案移交至检察院办理,可不知为何迟迟没有移交。公安局传唤周赤彤是因为盗窃一案,由于周没有作案动机,经周锦华向武汉市公安局担保,三处遂于1998年1月16日将其释放,随后周携款外逃。而对于代办所185万元下落不明的巨额资金,武汉市公安局三处却对其进行“不作为”处理,致使周赤彤畏罪潜逃七年,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