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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劳工权益观察:劳工NGO从业者被刑拘引发的思考

2015年12月10日 国内新闻 ⁄ 共 192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陶红波转自财经

12月3日,广东省多家劳工NGO的工作人员和工友被警方带走,人数达到15人。其中包括佛山南飞雁社工中心负责人何晓波,番禺打工族负责人曾飞洋、员工朱小梅,以及海哥劳工服务部工作人员陈辉海、向阳花女工服务中心负责人骆红梅等人。12月4日,何晓波、曾飞洋、朱小梅已证实被刑拘,何的罪名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曾、朱的罪名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这几位被刑拘的人士,常年服务于工人权利领域,帮助劳资纠纷中处于弱势的工人一方。曾飞洋和朱小梅主要支持工人集体维权的法律援助,何晓波偏重于工伤维权,他们在不同领域的工作多次得到媒体的报道,何晓波和他的机构还得到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嘉奖。如今这几位劳工权利方面的代表人物同一时间被刑拘,结果相当令人震惊。

就曾飞洋和朱小梅的工作内容来看,支持工人推动集体谈判的过程,可能是其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原因,这其中涉及到了一个法律实践上的悖论。

工人和用工方之间如果出现矛盾,虽然有《劳动法》等法律规范双方的关系,但最终方案的选择必须通过博弈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达成妥协方案。现实中,用工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会直接宣布对自己一方更有利的单赢方案,而不会主动让利于工人。这时,工会的缺位,就让工人一方的谈判地位处于弱势,也让博弈的过程无法有序展开。在没有工会代表的情况下,工人如果希望争取到更有优惠的利益,需要通过宪法赋予的权利与用工方博弈,并在法律专家的支持下获得政府部门的介入和支持,由政府部门协调劳资双方启动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调整的基本制度,中国在制度层面也充分鼓励集体谈判,保证劳资共赢,并促进社会和谐。在一些案例里,劳资问题的政府、企业和工人三者之间,工人需要更加主动的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努力推动谈判的展开。工人主动推进博弈的过程,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集体行动,而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来对应工人的宪法权利,无疑是下位法反制了上位法,需要打上疑问。

对于此事,需要高度关注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下一步工作,希望有关部门能以法律为准绳,更合理的处理劳资矛盾中的细节问题。

再看职务侵占问题,国内对公益慈善的关注度与日俱增以后,公益慈善机构的治理能力开始被更多讨论。这其中,公益慈善组织的财务问题尤其得到了广泛关注,很多公民监督者积极地从各个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财务资料中去追踪线索。这些事件,绝大多数成为网络舆论的热炒,或引起上级主管部门介入调查,但鲜见侦查机关最终介入。

如今,侦查机关已经介入佛山南飞雁社工中心何晓波涉嫌职务侵占案,其基础应当是该机构的审计报告,查明他作为机构负责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从目前了解到的资料来看,今年6月,佛山市民政局对南飞雁的年审评定为“基本合格”,问题在于有超出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而非财务问题,其往年的审计报告也已经通过。但在今年9月15日时,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下发通知称,有举报指南飞雁2012年-2014年财务状况存在问题,要在2014年审计报告基础上,重新检查2012年、2013年的财务问题。这样突然的举措,也使得何晓波被以此罪名逮捕一事,颇令外界觉得比较突然。

上级主管部门和侦查机关高度关注民间组织的财务问题,是对民间组织公开透明和公信力的有力监督。然而在没有明显征兆的情况下,南飞雁从被政府高度表彰的机构,突然间又接连遭遇年审评定问题,已有的政府项目被提前终止,失去新的政府专项项目,并被要求对历史财务进行审计,随后在主管部门并未披露其财务问题的情况下刑拘机构负责人。这不得不让人疑虑,这究竟是确实发现了问题但是秘而不宣,还是有诸多人为因素在背后影响。

对于三人被刑拘事件的疑虑,期待政府部门尊重法律给出解答的同时,也关注工人权利的问题。劳资纠纷和工伤维权问题事关是工人群体核心权益。从社会运作层面来看,在劳资矛盾还未有更成熟社会机制的情况下,民间组织的参与,可以帮助工人在法律轨道下争取利益,极大地缓和了社会矛盾,避免了出现极端社会事件的发生。

如今年关将至,本身又是劳资矛盾的一个高发期,如果缺失了这些社会组织作为有力的缓冲机制,将所有的矛盾直接抛向政府和社会,并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在政府大力推出全面引导社会组织发展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环境下,这些得到过高度好评的社会组织反而遭遇各种发展上的困境,没有得到政府的有效支持。

综合各个维度看来,面对函待解决的劳资矛盾的社会治理,如何有效地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如何落实工人的利益保障,如何平衡工人的宪法权利和社会秩序,如何用更合理的行政程序和司法手段处理民间机构的财务问题,都是对于政府治理能力的一次检验。希望能在何晓波、曾飞洋、朱小梅被刑拘的事件中,看到有力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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