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须丰转自博讯网
“小产权”房实际上是在城市住房商品化后发展起来的。以前城市的住宅是公房,在商品化以后的几年之间,城市的住房大为改善,1978年,城市人均住房面积只有6.7平方米,现在是平均26.1平方米。房地产的发展使城市周边的地价升值,刺激了城市周边房地产的开发。在这个情况下,由于现有的所谓 “合法”的开发方式———政府征地,给农民30倍的赔偿,然后高价卖给开发商,使得开发商的利润大增———从2007年到2009年增加了48.4%的利润。也因为这样才撬动了“小产权”房的发展,因为一方面农村有土地,另一方面是地价不高———“小产权”房的地价只是“大产权”房的1/2或1/3;更重要的是,它有市场———很多农民进城以后需要住房,但是高价房租不起,那么“小产权”就是他们的乐园。目前,全国“小产权”房的面积达66亿平方米,“大产权”房是120亿平方米。在深圳,城中村的住房面积占深圳全部住宅的49%。通州区是北京市“小产权”房集中的地区,有人说通州的“小产权”房占全部住房面积超过了50%。通过这个事情我们可以看到:政府虽然严厉限制,但是“小产权”房却蓬勃发展,禁而不止。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我觉得这提出了一个问题———法律上的产权是公有还是私有,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看谁有产权实施和控制的能力。“小产权房”的实施能力由什么所决定?我觉得有那么几点:第一,产权的实施一个是由产权制度是否公正决定的。我们现在的产权制度可以说不符合这个条件。限制和取缔“小产权”房的规定是对农民不合理的剥夺和限制,缺乏合理的基础。因而在限制的过程中就会遇到阻力和反抗。第二,地权安排的有效性取决于传统地权规则的适应。其实在乡土社会,这个问题是更清楚的。传统的规则,你是不是违反了?事实上咱们现在的规定违反了过去的规定,甚至连集体产权的规定都没有维护。传统的规则必然随时都在起自己的作用,成为正式产权制度发生作用的依据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