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艳敏转自天涯社区
淄博市博山区工商局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包庇犯罪行为!淄博市博山区工商局利用职权非法同意侵权注册,保护犯罪分子,导致犯罪分子将公司财产非法转移。企业名称被侵权和公司所有财产被非法转移!
详情如下:1,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注册号37030422800361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博山区柳杭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奉俊 成立日期:2000年6月30日营业期限:2000年06月30日至2020年06月29日经营范围:土产杂品(不含危险品)、五金工具、水泵、机电产品(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水暖管件、建筑材料、针织品、塑料制品、电线电缆、机床配件、钢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信誉至上、童叟无欺、急广大客户所急、竭诚服务的经营方针,蓬勃发展,已成为本地区(博山区)该行业的龙头经营企业,信誉卓著,在我淄博市也享有盛誉!在博山地区家喻户晓、有口皆碑,属于地方性知名品牌企业!
2,博山城西祥鸿物资批发部(注册号370304600240817)经营者姓名:魏立霞 执照类别:正式执照 经营场所:博山区大辛庄花园16号楼营业房(淄博中翰博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未经企业法人同意,强行霸占经营处所并盗窃了所有财物)资金数额:30万元 设立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五金工具、机电设备、电动工具、土产杂品、老保护品、纺织产品、电线电缆、电器灯具、塑胶制品、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建筑五金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核准日期:2015年09月09日,
“博山城西祥鸿物资批发部”是以借助“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的名气故意起相似的名字与,足以让公众形成混淆,而二者的贸易范围又完全相同,那么,它已经构成对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名称权的侵犯。并且,博山城西祥鸿物资批发部的经营场所:博山区大辛庄花园16号楼营业房是淄博中翰博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那么没有淄博中翰博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的同意或授权,这一注册是如何让通过的呢?
博山城西祥鸿物资批发部的经营者魏立霞为无劳动能力、无任何资金之七旬老妪,“博山城西祥鸿物资批发部”所经营的货物完全是从“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非法转移的货物,更有甚者,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营业处所的名称也被非法变更为“博山城西祥鸿物资批发部二店”、“祥鸿物资批发”(见照片)。
淄博市博山区工商局却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视而不见!这是“博山城西祥鸿物资批发部”对“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名称权的公然侵犯!给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淄博中翰博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多万元!投诉人多次前往城西工商所,和博山区工商局反映情况,淄博市博山区工商局有关部门均回复,一个是企业,一个是个体户,不属于侵权。由于投诉人曾通过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属实且法律规定十分明确;而当地工商部门相互推诿的理由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适用的法律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本)(下称《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下称《办法》)第四十五条:“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二)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
二、市区连用个体工商户冠名机关的确定:(1)根据《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可确定《规定》、《办法》中所指的“登记主管机关”系“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而并非是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
(2)《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以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以“博山城西祥鸿物资批发部”该个体名称为例:一是该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为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该名称的行政区划应为“淄博市博山区”,而不应单独使用“博山区”作为行政区划;三、该名称应由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博山分局核准。虽然大多数地方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核准权均已下放,市辖区个体工商户名称必须按照《规定》和《办法》首先查阅审查企业名录,然后再对个体户登记予以审查。二、不予核准的法律依据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规定》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通过以上条款和先前第一二大点的论述可以做出以下结论: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与博山城西祥鸿物资批发部的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均属为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博山分局,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与博山城西祥鸿物资批发部的名称属同行名称字号近似,应当不予核准。《规定》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通过以上条款和先前第一二大点的论述可以做出以下结论: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与博山城西祥鸿物资批发部的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均属为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博山分局,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与博山城西祥鸿物资批发部的名称属同行名称字号近似,应当不予核准。以上法律法规十分明确!受害人多次通过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对此投诉,但淄博市博山区工商局分别于2016年11月8日、12月5日、12月8日以及12月19日淄博市博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受害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内容均违反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和“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理,属于执法单位执法犯法!《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经调查,“博山城西祥鸿物资批发部”是工商个体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适用的法规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而不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于1991年9月1日起执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适用的法规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而不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解释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本)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同时也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二)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之规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和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理,博山区工商局所的答复意见书均属无理狡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