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云龙转自北京之春
唐元隽,男,约四十岁,原籍吉林省长春市,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二日被
捕,一九九零年以反革命组织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定
为同案并被同时判刑的还有冷万宝、李维、梁立维。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与吉
林、辽宁籍的十几名政治犯一同被送到中国的劳改城辽宁省凌源第二劳改队。
唐元隽的战友刘刚告诉我们,在凌源劳改队期间,二十多名来自吉林、辽宁
、山东、北京的政治犯备受迫害,凌辱。他们也进行了多次反迫害,反改造斗争,
曾先後进行罢考、罢工、绝食斗争,因而也遭受了更严酷的迫害,包括用高达一万
二千伏的电警棍电击,长达半年的严管或关小号,在外界朋友和国际舆论的声援下
,政治犯们经过斗争也不断地改善了监狱的条件。诸如改变了用刑事犯来管理政治
犯;终止了纯属体罚的糊火柴盒劳动;减少了警察和其他刑事犯对政治犯的随意侮
辱和打骂。在这一系列的反迫害斗争中,唐元隽始终是最坚定的战士。
唐元隽捕前系第一汔车厂助理工程师。一九八八年曾与冷万宝、李维等人以
沙龙、自由论坛的方式在工人、青年学生中传播民主进步思想,并在一九八九年“
六四”期间组织汔车厂等单位的上万名工人游行示威,声援北京的学生爱国运动,
并因此而遭受中共当局的迫害,其刑期之长是八九“六四”後的政治犯中所罕见的
。
唐元隽的父母均在第一汔车厂工作,家有一个残疾的弟弟,妻子於前年与唐
元隽分手,留有一个孩子在家。
我生活在一个变化的时期,并带有这个时期的经历特征。我从一九七四年至
一九八九年期间,先後做过下乡知识青年、工人、助理工程师。我热爱自己的国家
并了解它的历史。进入八十年代末期,我深感自己的祖国除立行全面的变革之外别
无摆脱贫困落後的确立社会公正的办法。
一九八九年之前,我曾在职工中搞了“民主沙龙”活动,探讨社会问题,关
心国家的发展前途。这期间,我对社会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并对理论产生了兴趣。
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北京及各地学生爱国民主运动兴起,这在各阶层人民
心中激起了波澜。人们产生了变革社会的迫切要求,尽管当时大多数人对国家改革
的目标和道路还认识不清,但在痛恨社会腐败和分配不公方面是一致的。
八九年五月末、六月初,我们先後组织长春第一汔车制造厂及附近企业的部
分职工,举行了声势颇大的声援学生活动,并对政府的武力镇压措施表示抗议和反
对。为此,我们遭到逮捕和判刑。
八九年“六四”期间,一汽职工的活动,是近几十年来产业职工首次冲破沉
闷的政治空气,走上街头,通过游行示威的方式参与社会事务和民主运动。这在我
国现代进程中有着特殊的意义。我每想起“八九、六四”时的一些情景,心里总是
交织着对“一汽”长春纺织厂等企业职工的自豪和感激。
我主张对国家制度的和平改革。我从未想使用武力颠覆政府。但吉林省司法
当局仍用“以颠覆政府为目的”的所谓“组织反革命集团罪”和“反革命宣传煽动
罪”罪名判处我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处我的同伴李维、冷万宝、梁应维、李忠民有
期徒刑二年至十三年不等。 在那非常的时期,人入监狱,法律的天平也失去
了公正,司法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把我过去关於改革共产党和改造国家
的想法认定为“改造共产党”的纲领。仅此一项,我已经“罪不容诛”。
在审理我的案件时,法庭开庭不准证人到场,“有力”证据不向被告出示。
办案人员立功心切,采用先入为主的方法,案件未审先造舆论,定罪在先,审案在
後。足见司法专横。法律机关践踏法制及公民权利的做法可见一斑。
尊敬的先生:我认为一个中国人,最大的爱国举动就是顺应时代的潮流,推
动社会的变革和进步。我们都在为改变旧的意识形态而努力。我们的目标是推动中
国的民主和法制进程。
我个人位处平民,不足以左右形势,但我以心中坚信的真理去行动。当我个
人及家庭处境艰难时亦无怨无悔。因为我追求的事业和理想是神圣的。“我以善心
待人,人也终将以善心待我”。
在八九年五、六月间,针对一些职工为游行示威而顾虑,一位有志之士说得
好:“谁没有父母、妻子、儿女?如果每个中国人都因为自己有父母、妻子、儿女
就不敢来关心这个社会,那么,我们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前途呢?”
入狱六年多了,我们尝到了许多艰辛和困苦,但心中的光明却始终不灭。这
光明就是“六四”的精神,就是人权的原则。它是千百年来中国人为了进化的追求
而奋斗的最高原则。人权是没有国界的,它的原则是永存的。“六四”的精神也是
永存的。再次向您和其它为人权事业而奋斗的人们表示敬意和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