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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观察 于欢对付流氓若是"正当防卫"会是什么结果?

2017年05月30日 综合新闻 ⁄ 共 226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范华转自 苹果论坛    来源:巴克博客

属于正当防卫的于欢却被中共地方法庭判刑无期,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引起了世界大哗,原本对付非法侵害的宗旨就是成功制止,而不是做做样子。于欢与于欢母亲苏银霞在多个流氓混混强制围攻、殴打、谩骂、侮辱、恐吓面前,作为处在弱势境地的于欢以及于欢母亲,虽然处在中共大流氓“政策保护”之下,但是,历来不为民做主的流氓们的到来,并没有及时促使小流氓混混犯罪终止。在这样的前提下,才出现了小流氓混混被正义的匕首刺杀,也由此打开了无争的僵局。

原本,如果不是匕首见的结果,小流氓混混们就不会犯罪终止,这是事实,因为小流氓混混们在行使犯罪的过程中,大流氓的默许起到了犯罪升华的作用而不是遏制。于欢在无法突破被非法虐待的前提下,不得不采取极端的手段。

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大多数仁人认为,这是必要的防卫而不是过当。鄙人认同这种观点。因为没有“防卫过当”的极端手段,无法终止非法侵害的前提下,都应该是必须的防卫过当的自然形成。原本,讨债的一方采用的极端侮辱已经构成了极端侵害的犯罪故意,并对行使正当权益的于欢良民以及于欢母亲苏银霞(中共国不存在公民,也不存在公正的法律)基本构成了生命的被自然威胁的不确定性。

在这极端侵害的过程中,采用极端手段那是被迫的行为。如果没有极端的手段,就不可能终止极端侵害的前提,有了这样的前提,再采用极端手段加以阻止都应该视为“正当防卫”。而且,作为一个处在严重失去人身自由的于欢以及于欢母亲苏银霞,如果没有于欢的正当防卫极端手段,就不能脱离继续受害的过程。这一事实却被那些所谓的检察官忽视了,也注定了于欢还是罪犯不是自卫英雄的宿命。

在邪恶的社会制度里,正义的人身受到玷污与侵害的时候,还能受到大流氓的认可,也就自然加大了官民的对立。因为所谓的“官方”“政府”已经不是出于对民众的保护与主持正义的衙门,这个社会制度自然就是危害群体利益的无良制度。中共的社会制度已经是无良的制度,所以才具有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自然形成。

原本,高利贷就是非法的掠夺,或者说是非法的“巧取”,如果没有暴力的支撑,这种高利贷就不会继续下去,也就自然的消亡。但是,原本中共就是“巧取豪夺”的老鸨子,他们所出台的“王法”里,就已经间接支持放高利贷,导使放高利贷主在收不回约定的金额时候,不得不采取极端手段,进行极端侵害,才能使“高利贷”正常回笼。

中共国里,原本就没有公平,更没有道德约束自然人的现实,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是良性进行,遵循天道,而是采取“巧取豪夺”的罪恶手段,所以被掠夺者都是弱势群体。王法之下,受保护的基本都是掠夺者,被掠夺者只能受害,才出现了这么多的上访群体,极端事件来。

习共统治以来,几乎并没有改变无良的制度,反而是助纣为虐地持续恶化,不是为群体而设立社会制度,乃是为利益集团的“巧取豪夺”自然牺牲着弱势群体的实际利益所设置的法令法规,才有了这么多的恶人。这些恶人,正事不会,邪事却不少地祸害自己的民族。

这就是社会的根本矛盾所在。

如今,于欢案件突然转变,“高检”认为是“防卫过当”,这是在强大社会舆论中得出的结论。好像“高检”主持了正义,还公道于于欢。其实,揭穿了他们的老底,制造案犯的人不仅不会绳之依法,反而是没有过错,明明“110”不作为,反而是正在搞调查;明明受害人被害人者控制在房间里,还说不准打人地放任之;明明知道有讨债(报警人肯定已经告诉讨债的实际状况,而且指挥中心也会主动问清楚状况,这是一般常识,只能忽悠他们自己)的人不会是一个人,才来了三个人根本控制不了局面。这不是敷衍塞则是什么?中共国的人都是傻子,搞不清楚“110”是干什么的?会警力不足赴前沿去?

如狼似虎的中共国“警察”难道就忘记了讨高利贷的都不省油的吗?或者不知道都是什么人专门做这行当?其实,中共本身都是不良人,他们对于不良人反而有十足的亲切感,所以在于欢与于欢母亲苏银霞的要求出去时不被“警察”理睬。其实,说穿了,他们都是一丘之貉,怎么会帮助于欢与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呢?这也是于欢不得不出手的原因之一。

中央电视台主持人刘芳菲微博发文这样写道:“痛到不能呼吸又不能言,你们有过吗?心脏停跳,那一刻会痛么・・・・・・”。于欢当时的处境与刘芳菲没有什么区别,区别就区别在他还有机会反击。这种反击是必须的,正义的,有实际意义的。只不过,流氓政府的“法律”是不准弱势群体反抗的,不弄个“颠覆罪”就不错了。

看了一段石涛的辱母案的评论,说道:“‘杀人辱母案’最高法院已经出手了,说一审判于欢不是自卫杀人有问题。他自卫杀人是成立的,但自卫过度。原因是人家并没有杀他,他却把人家给杀了。检方指,案中死者杜志浩及其他追债人的目的就是把钱要回,手段相对克制,没有暴力殴打于欢母子的意思和行为,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我觉得这个说法不成立,儿子眼看着母亲遭受着那样的侮辱,这不是侵害?这不是对生命直接的打击?杀人肉体叫杀人,从灵魂上摧毁做人的尊严不叫杀人?检方的那种说法直接表现出对生命缺乏一种认识”。

中共统治以来,每天都在杀人,而且是受害者,委屈者,仿佛他们杀人是迫不得已的事。那么于欢呢?他杀人就是为了出气吗?如果讨债人都是文质彬彬的,还会有对着一个母亲亮出生殖器的事?这样的侮辱不是文明人的行为吧?怪不得于欢要让他多挨几刀,要是随便杀人,怕是这样的混混,早就横死在街头巷尾了。

最后说,面对这样的恶魔,千万不要上中共检察机关的当,因为这样的情况里,按照监察机关的意图,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很有可能被混混虐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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