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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的一审判决究竟杀死了什么?

2017年03月28日 综合新闻 ⁄ 共 184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谢亚杰转自中国冤狱观察:

有人不无悲愤地评论道,“正当防卫好像是刑法里的鬼魂,谁都在讨论,然而谁也没见过!”

山东冠县的一起“杀死辱母者”的刑事案件,在网上已有数千万条的评论。20岁出头的于欢,在目睹母亲被凌辱之后,持刀将4名讨债者捅死或捅伤。

昨天深夜公布的一审判决书,让媒体的报道有了“司法版本”。应该说,一些令人激愤的细节虽未呈现,但从被称为“黑社会”的讨债者一方的口中,可以印证媒体报道的事实大致不差。

从群情激愤到分化讨论,数千万条评论,让这一案件已超越司法范畴,而成为社会公共事件。小人物的命运越来越受到关注。

无论是去年的雷洋,还是今次的于欢,都在用自由与生命的代价促使人们思考,法律是什么,人心又是什么?

“鬼魂”?

其实,大家讨论的不仅仅是他们,也是我们每个人自己。设身处地,当你置身于彼时彼地,你会如何选择?

或许很多人会和他一样。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规定通常符合人们的情感判断。

但拜读判决书之后,笔者仍有诸多疑惑。比如,此案于欢的情形不构成正当防卫,那什么情况才算?

在刑法专业人士看来,此案的定性很有问题,定性为故意伤害显属不当,可以确定属于正当防卫,“顶多算防卫过当”。

有必要再来看看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刑法中有排除犯罪性行为,法律上允许我们在一定场合、一定情况下采用私力来解决或者弥补公力之不足,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就属于排除犯罪性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其中还有“特殊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判决书中言及对于未认定的理由,法院称于欢当时的人身自由虽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谁说对暴力侮辱不能正当防卫?法官懂不懂刑法?不懂法律当什么法官?简直就是糊涂僧判案。”一位刑法专家连用三个反问句斥责判决理由的荒唐。

虽然法有明文,但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受到肯定的非常少见。检索中国的刑事判决书,很难找到“正当防卫”的判例,不是“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就是“防卫明显超出限度”。

有人不无悲愤地评论道,“正当防卫好像是刑法里的鬼魂,谁都在讨论,然而谁也没见过!”

虽然现行刑法已经提高了构成防卫过当的标准,扩大了防卫权,但不仅法律适用上众说纷纭,民众对此更是一头雾水,动辄得咎。有专家认为,现行规定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从刑法价值的体现上,都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在实证效果上也不见得能完全达到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有必要推动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

毕竟法律不能让老百姓去走钢丝,那太苛刻了。

同理心

判决书中判决部分所说的于欢“不能正确处理冲突”,笔者沉思良久,仍然困惑:在尽力还款、多次拨打市长热线、报警等所有举措穷尽之后,这对母子还能如何?

这八个字,让人读出一种晋惠帝“何不食肉糜”的无知与冷酷。司法裁判者不能当高高在上的看客,最基本的一点是要有同理心。

毋庸讳言,司法实践中的机械主义倾向始终存在,“纯技术流”的苗头在一些司法人员中颇为流行,而细致分解的法律适用规则在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易于让法官成了流水线上的机器人,“依葫芦画瓢”,只求大致不差,哪里还有深入思考的耐心与精力?

殊不知,个案情况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冷血判决层出不穷,也就不足为奇。

这样的个案看似小节,却是降低公平感、撕裂社会共识的“利器”。从舆论看,本案无疑加剧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昨天傍晚,一位刑法大家在微信朋友圈中转载了这篇报道,并点评道,“如果法律不承认良心,那么良心也就不承认法律。”如果说有纠错或者加分的机会,那就是二审作出同时合乎法律与人伦的判决,并将判决理由作出专业性的释明,让人感受到法的威严与温情。

据最新的消息,两天前,此案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山东高院已经受理;3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喧嚣终究需要平息,而人们更需要真相以及基于真相的公正裁决。我们期待着,公平正义的阳光洒满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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