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鹏转自博讯网
王全平律师:男,1964年出生,浙江丽水市人。200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3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王全平律师曾代理并关注多宗人权案件,包括“海南校长性侵犯六幼女案”中,与其他7名律师向海南省检察院,控告海南万宁警方涉嫌徇私枉法。2014年初,王全平也因为代理一宗人权案件被停止执业3个月。同时,他也于4月驾车到北京旁听丁家喜律师案时,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王律师执业资格被吊销两年余。
被下岗维权律师王全平 单挑司法部长吴爱英
司法部长吴爱英违法失职的控告书
控告人:王全平(身份信息详见身份证复印件)
被控告人 :吴爱英,系司法部部长。
控告事项:吴爱英在今年司法部修订《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职,涉嫌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事实与理由: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存在重大缺陷,严重侵害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一、违宪违法,荒唐无比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均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此规定严重违宪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公民“应当拥护执政党”。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没有“爱党、拥护党”的规定;公民的义务也没有这些规定。
2、《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拥护执政党”。《律师法》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律师“应当拥护执政党”。
3、《宪法誓词》是人大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向宪法的庄严宣誓和承诺,宪法誓词中没有“拥护执政党”的内容。
领工资的都没有被要求“应当拥护执政党”,没领工资的律师却被要求“应当拥护执政党”,司法部的规章是不是荒唐无比?
二、禁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违背言论自由和审判公开原则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哪个律师有本事“制造舆论压力”?所有的主流媒体都是政府控制,微博、微信随时会被删除和封号。试问:谁能够“制造舆论压力”?如果有舆论压力,解释只有一个:那就是办案部门违法办案或是办了黑案,害怕真相大白。依法办案,何惧舆论?
《选举法》规定,十个选民或代表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三十个选民或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均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所以“联名”是一种正义的、合法的、高度负责的行为。而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有批评、建议、控告的权利,故无论是公民还是律师,都有“联名”的权利。另外,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审判一律公开”(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律师采取联名、发表公开信、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均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是“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三、株连手段,文革流毒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前文已经论证了联名的正义性、合法性。律师这些行为,多数是个人行为,与律师事务所无关,但司法部却大搞株连,要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否则会受到处罚。司法部意图用律师所牵制律师,株连手段昭然若揭,而“攻击、诋毁”这些词都是文革的惯常用语,这是典型的文革思维和作风。
试问:党员犯法,党组负责否?县处级、省部级领导犯法,县委、省委负责否?中央委员犯法,中央负责否?另外,“放任、纵容”如何界定?周永康犯法,中央政法委放任、纵容否?郭伯雄犯法,中央军委放任、纵容否?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许多条款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无端强加政治义务和法律义务给执业律师,严重侵害律师合法权益,产生极恶劣的社会影响,吴爱英身负首长之责,已经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的规定,本人实名控告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涉嫌违法失职。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公民)王全平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