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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腐败观察: 江西规定党员干部不准发生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2016年09月14日 综合新闻 ⁄ 共 61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盛福平转自博讯网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还要单独提下“不准发生斗殴、辱骂等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这一禁令。这一条在《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十不准”》和《省直机关工作纪律要求》都有提到。为什么? 我们先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8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孙某某和妻子尚某某(林西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小区),对自己的母亲(婆婆)拳打脚踢。由于孙某某夫妇暴力殴打老母亲行为恶劣,且二人都是党员、公职人员,因而事件引起公众愤慨和谴责。 孙某某的一位同事说:就是平民老百姓打父母都让人接受不了,更别说是公职人员和党员了。他俩身为党员,连尊敬父母都做不到,平日里还如何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事情发生后,林西县纪检委介入调查,于9月4日作出了党政纪处分决定—— 孙某某、尚某某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殴打其母亲(婆婆)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县纪检委决定,给予孙某某、尚某某开除党籍处分。另外,相关单位已给予孙某某行政撤职处分,从科员降为办事员,对尚某某的行政处理正在进行中。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表示,孙某某、尚某某殴打母亲首先是不孝,违反了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其次他们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殴打老人显然是不称职的。“共产党是绝对不允许这种人在党内存在的,对他们开除党籍是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管理党员队伍的需要。”张希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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