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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腐败观察:江西一法院无视被告官员上诉直接执行一审判决

2016年08月31日 综合新闻 ⁄ 共 78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盛福平转自博讯网
上诉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随后可作出驳回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终审判决。其间,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然而,江西万年县中小企业局原局长张遇春却遭遇了上诉权被剥夺的经历。他一审获刑后不服,口头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却无视他的上诉权,直接送达了执行一审判决的文书。自认无罪的张遇春为此提出申诉,江西上饶中院随后答复称,原一审法院“直接对本案进行执行不妥”,但对本案的实体审理并无不妥,并未影响公正审判,驳回张遇春的申诉。

澎湃新闻了解到,2016年8月29日,张遇春收到了上饶中院关于该案的再审通知,该院认为,原审法院的行为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决定进行再审。

上诉遭无视 被直接执行

2006年起,张遇春任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局长一职。2014年12月16日,上饶市信州区检察院指控张遇春犯玩忽职守罪、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信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2月12日,信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张遇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作出判决后第二天,在看守所的张遇春拿到判决书,当场对法官表示上诉,并在宣判笔录上写下“上诉”二字。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序。

然而不久后,张遇春收到的不是二审法院的开庭通知,而是信州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这份2015年2月26日信州区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显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交付执行。”

还未经历二审就成为罪犯,张遇春不服判决,随后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上饶市中院提出申诉。上饶市中院也对该案进行了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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