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员董须丰转自维权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4月18日星期一,本网获悉:2016年4月1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安荣琴、张建芝母女送达了(2016)冀01行终40号行政裁定书,作出如下裁定: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安荣琴和张建芝系母女俩,其房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红星街5号1栋3单元206室。自拆迁以来,多次遭遇拆迁方骚扰,破坏。张建芝和安荣琴于2015年2月4日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提交《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称其小区多人多次遭被恐吓,财物被破坏,房屋内被恶意灌水,门口被投毒等违法行为侵害,请求立即采取措施,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义务。请求保护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但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导致受害人母女的财产遭到不法侵害,人身安全以及财产长期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之中。为此,受害人母女又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中,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辩称他们收到申请书后高度重视,加大巡逻和调查取证力度;合理安排部署相关单位巡逻防控工作等。安荣琴母女认为该局的辩解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其没有证据证明履行了保护人身,财产之职责。由于,该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被盗案件接二连三发生,安荣琴母女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被驳回。正是因为该公安机关漠视公民的权利,导致拆迁方更加有恃无恐,将安荣琴母女的房屋偷拆。
安荣琴母女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2015)新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认为“原告安荣琴,张建芝不是基于某种危险状态,而是泛泛地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因此,被告无法采取相应的特定预防措施而只能采取一般的预防措施,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被告无法对原告履行特定义务而只能履行一般义务”。并指责“张建芝多次重复起诉公安机关和市政府,其真实目的并非为了获得法定权利的保护,而是借此向政府及相关机关施加压力,以实现其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其行为已经背离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旨,极大地浪费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并对其他社会公众权利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已经构成了对诉权的滥用”。故裁定:驳回起诉。
安荣琴母女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决,并责令原审继续审理。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建芝、安荣琴未构成重复起诉。另原审认为“原告滥用获取行政保护权,也就不存在司法救济的现实基础,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错误。张建芝,安荣琴本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无充分证据证明二上诉人构成滥用获取行政保护权。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认为张建芝,安荣琴的起诉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张建芝,安荣琴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法律工作者认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该裁定是公正的。应当指出的是,新华区法院以“张建芝、安荣琴的起诉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张建芝”为由,驳回起诉是非常荒唐的。所谓“其他”,应当有具体的内容。但新华区法院没有列出“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具体内容,难以令人信服。新华区法院对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未全面审查其合法性,反而指责受害人“极大地浪费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并对其他社会公众权利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可谓信口开河,黑白颠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