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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下岗工人观察

2014年10月17日 综合新闻 ⁄ 共 142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李文鹏转自民生观查
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作者:特约评论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10-16 20:42
——也谈“法治中国” 的目标和路线图

据报道,近期当局将绘制“法治中国”的目标和路线图。官方“专家”称“法治中国”是一项渐进、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强调中国法治建设需要时间,停不得,也急不得,要稳步推进。凡具备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些说辞,其实都是一些正确的废话,也是空洞的套话,而本质上则无异于虚伪的谎话。其目的无非是要为特权继续凌驾于法律之上加以辩护,进行下一步的铺垫,为恶劣的司法现状开脱,也是为避免期待法治进步的公众失望打的一剂预防针。这些“专家”说辞,回避了法治建设的一个根本问题:在现代社会,无论国家、不分地域,只要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官方大张旗鼓宣教法治建设之际,近日有近50位大陆公民被以”寻衅滋事“罪名刑事拘留。而这些案例,正是官方滥用司法权的样本,是只有党治、人治、权治,而无法治的明证。事实上,这些被刑拘的公民,无一不是在行使现行宪法赋予的权利,他们只是通过言论和行动,表达自己的态度和立场,然而,他们的个人权利和人身自由却遭到了臭名昭著的口袋罪”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如此无法无天肆意妄为,无疑是不折不扣、触目心惊的司法腐败。在这样的活生生的现实之下,所谓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和路线,即便不是欺骗,也是空谈。
历史的经验和无数事实证明,民主自由是法治的基础,一个国家和社会,如果没有民主,包括自由在内的公民权利缺乏保障,那么法治就无从谈起,只能人治横行、特权肆虐、腐败猖獗。现代文明的常识是,法治与人治是截然对立、非此即彼的不同的国家和社会治理理念,不可能同时并存。人治是个人权力、党派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能有人治,只要人治一息尚存,法治就根本上不可能实现。同时,法治还包含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两个部分,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且只有二者统一,法治才能畅行。
而众所周知,在现行制度之下,往往只是口头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并无“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也就是说,虽然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事实上党权、特权乃至行政权全都赤裸裸地凌驾于法律之上。
司法权为特权所独占,所谓的法律就堕落成了只为强权服务且可任意蹂躏的婢女,从而沦为中国特色的法治独有的“三治三不治”: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没有法律信仰、法律至上,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例如,即使在因担心腐败亡党而刮起的反腐风暴中,中纪委在惩治行政部门的腐败官员时,也并不走法律程序,而往往是越过国法而施行党纪,这其实就是将家法党法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以至于许多涉嫌腐败的官员,在审查过程中,得不到法律援助,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等权利也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
总而言之,法治建设固然需要一个过程,而且这一过程也可能漫长艰难,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关键在于,法制建设的目标和路线如果出自真心诚意,就必须认识到,司法独立是现代文明所推崇的法治建设的唯一坚实的起点,而缺乏司法独立,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致命缺陷和最大障碍。
民生观察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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