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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企弊病观察:胥志义:为什么不能有国企?

2017年12月16日 党员园地 ⁄ 共 189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公有制的错误,是把国家权力引进了微观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争夺。因为所谓的公有,是一个虚幻的概念,实际上不可能存在什么“公有”,“公有”一定是政府所有(或官有)。当政府进入微观经济活动时,政府成了一个微观上的利益主体。但政府又是一种国家暴力机器,具有超级强制力,并表现为国家权力。当权力进入微观经济活动,且成为利益主体时,权力或强制力与利益相结合,由此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利益的取得借助于国家强制力,或国家强制力去谋求利益,不但给社会带来混乱,而且一定是剥削与掠夺。

社会是一个什么概念?是社会个体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对抗的体系。比如生产者和消费者,既相互依存,又存在相互利益对抗。再如工厂主与工人,也表现为既相互依存,又在利益上相互对抗。任一社会个体,他的利益获得,或利益受损,都与与之相联系的社会个体相关联。生产者通过高价获得高收入,一定以侵害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同样,资本家获得过高利润,也需要工人降低收入为代价。

显然,当社会中的某一利益主体特别强大时(比如取得垄断地位),必定对另外的利益主体构成伤害。我们为什么需要国家?是因为只有国家,才能对任何一个特别强大的社会个体进行制约(而不是消灭),或对弱势的社会个体进行帮助(也不是使其变得特别强大),从而使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对抗,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博弈。如果国家成了微观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主体,必定会利用国家强制力去谋求利益,社会的平等博弈机制即被破坏。因为没有任何社会个体,能与强大的国家权力相对抗。

我们常说,政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实,政府压根就不能是运动员,成为经济活动主体。政府有没有利益?比如它代表的公共利益,当然有。但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一定不能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来取得。利益有两种,一是消极性利益,即利益主体合理的利益不容侵犯;二是积极性利益,即利益主体具有追求最大利益的权利。显然,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只能是消极性利益。它当然不能被侵犯,却不能成为一种积极性利益。因为政府拥有最大的强制力。强制力只能制止对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进行侵犯的行为,而不能成为谋求自身利益的工具。

所以,政府的收入只能来自税收,即通过对民众的征收,又向民众提供服务。政府不能去挣钱,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即便政府要提高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也只能通过加税来解决。如果政府去挣钱,比如垄断土地买卖,必然会运用权力压低价格买进,抬高价格卖出,这样的买卖,是公正、平等的买卖吗?与政府做买卖的农民,或房地产开发商(延伸到购房者)的利益,不是受到政府的侵害吗?

政府常常说这样做是为了国家利益。但公共利益并不是国家利益,只是国家利益中的一部分。国家利益还包括任何一个社会个体的利益。如果国家利益不包括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利益,国家能够代表全体人民吗?个体利益侵犯公共利益固然是侵犯国家利益,但公共利益侵犯个体利益难道就不是侵犯国家利益?更不用说那些官员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害他人利益谋求自己利益的恶劣行径了。

我一直主张国企私有化。因为国企是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利益主体的具体体现。国企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一,它是国家的企业,而国家是权力或强制力的载体。二,它是企业,是积极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国企既代表国家,又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国家不能成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积极利益主体相悖。

我们过去批评国企,主要在效率低下,官员腐败等方面。但国企的最大弊端是使一个国家公平的市场经济体系始终难以建立。当市场中出现一批借助政府权力,掌握主要经济资源,强横霸道的国企时,这是一个公平,自由的市场经济体系吗?有人说,我们可以通过国企改革来使国企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但国企一旦脱离国家控制,还叫国企吗?而国家要控制国企,没有对国企的支持和庇护,包括资源支持和政策庇护,能控制得住吗?

当然,社会的有些生产服务活动,是个体不宜承担的,一旦由个体承担,会使个体变得十分强大。比如通过修筑道路供人通行挣钱,从一地到另一地不可能修筑多条路,这会造成浪费。而只有一条路则会使修筑道路的个体因为垄断变得十分强大。个体是积极利益主体。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垄断,将使“买路钱”变得昂贵,成为剥削掠夺过路人的手段。所以路必须由政府来修。之所以政府可以修,正是建立在政府不是积极利益主体的前提之下。遗憾的是,中国政府现在修的路,似乎不是“公”路,而是政府的提钱机,正验证中国政府还是积极利益主体,并通过政府权力在剥削掠夺人民。

社会个体不宜承担的生产服务活动,政府可以建立生产组织承担。但这种生产组织不能成为积极利益主体。它是“国家”的,却不能是“企业”。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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