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杨玉梅转自博讯网
2013年10月23日,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金武东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子法赔偿原告张卫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0768.5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徐福良自愿补偿原告张卫群人民币1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此判决与法院认定的事实,截然矛盾。法官引用国家的相关法条,更是张冠李戴、驴头不对马嘴。
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引用的法条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徐福良建房将泥水青工承包给被告李子法,对该事实双方都无异议,其双方的关系为承揽法律关系。被告李子法承建房屋工程后,又将部分吊砖业务以第二层房屋开始按每吊1000支砖块,支付40元报酬,增加一层加5元承包给原告张卫群夫妇,由原告及时负责供应房屋泥工用砖。根据原告与被告李子法的吊砖块业务及计算报酬方式,原告张卫群与被告李子法的属于承揽法律关系。原告张卫群手指损伤是其在电动机上手拉皮带时、被原告父亲突然打开倒顺电源开关所造成的,与被告李子法、被告徐福良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鉴于原告受伤损失比较大,原告使用的是被告李子法提供的吊机,也为被告李子法完成工作任务,且被告李子法对原告所承揽的业务未能考查原告是否有资质的情况,故要承担选任不当的部分责任。被告徐福良对原告受伤无责任。但被告徐福良在庭审后表示自愿补偿原告1000元人民币、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之规定······”
既然法院已认定“张卫群手指损伤是其在电动机上手拉皮带时、被原告父亲突然打开倒顺电源开关所造成的,与被告李子法、被告徐福良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什么还要强判李子法赔偿张卫群的手指损伤费用呢?况且,原告张卫群的父亲与张卫群是本案的责任人。而李子法和原告张卫群的父亲没有存在任何关系。原告张卫群夫妇严重违反了与被告李子法签订的劳务合同。私自让一位不懂得基本技能、且又已60多岁的老人到工地顶替工作,出现事故理应由张卫群的父亲与张卫群夫妇负责。因而,张卫群手指损伤是咎由自取。敬请相关法官、律师,请您们翻阅一下中国的法律,哪条规定: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事故,何谈赔偿?
李子法对法院的判决非常气愤,他明确的说:“不管张卫群夫妇再有多大神通,我也要把此案搞个水落石出。明明是张卫群夫妇暗地里胡闹,把张卫群的父亲临时弄进工地上搞出了事故,与我有什么关系?我一没有雇佣张卫群的父亲。二没有让他人雇佣张卫群的父亲。事故的出现是张卫群一家三人造成的,把责任强加在我的头上是明显的耍无赖。判案法官不顾事实、不顾法律,竟让我一个无辜者、也是一个受害者承担责任,从哪个方面也说不过去啊!法理在哪?天理在哪?如果从人性化方面考虑,针对张卫群手指受伤的实际情况,我自愿给其出些安慰费那是我个人善意的体现。在张卫群出事当时我出于善意,怕张卫群耽误治疗,拿出了1000元送到医院。”
2013年9月26日开庭之前,由审判员杜松法提议,让李子法拿出4000元私了。虽然李子法很不情愿,可是,众亲友甘愿拿出4000元,换得李子法不受纠缠。因为众亲友都了解当今武义县人民法院的黑暗。老百姓和官匪纠缠不起。事与愿违,李子法亲友付出的4000元,仅让李子法短时间不受纠缠。
不知审判员杜松法受了谁指使?还是收了张卫群夫妇的更多贿赂?竟在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出尔反尔。又判决李子法赔偿原告张卫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0768•57元。因而,此判决的背后一定有见不得阳光的因素。
张卫群凭借武义县人民法院那份见不得阳光的判决书,多次带人到李子法的工地、家里骚扰胡闹。2014年6月18日,张卫群一大早再次带领一帮人到李子法家要钱找事。李子法被迫同对方到法院说理。当我赶到武义县法院调解室时,见到李子法被张卫群等三人纠缠着。李子法递给我一份《执行通知书》,让我拿主意处理此事。我看到那份多处涂改、漏洞百出的《执行通知书》,认定这幕后有很大的问题。否则,怎么会把责令履行法律责任的时间(2013年5月15日)写到判决书(2013年10月23日)时间之前呢?我向填写此《执行通知书》的执行员陆伟民提出质疑,执行员陆伟民不能自圆其说。可是,执行员陆伟民使出更阴险毒辣的手段。把我强行软禁在调解室;给李子法开了一份拘留十五天的拘留证,将其押送到看守所,却又拉回法院继续软禁。尽管陆伟民用尽了诡计,李子法也没有屈服。最终,又是李子法的亲友将一万元送到法院,李子法与我才获得自由。
可悲的审判员杜松法,引用的主要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此法条说得非常清楚,“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判员杜松法,找不到李子法的过错,竟凭空捏造说什么“李子法对原告所承揽的业务未能考查原告是否有资质的情况,故要承担选任不当的部分责任。”这也是定案的唯一依据。这种脱离实际的说辞,怎么会让我们老百姓信服?试问审判员杜松法,你为什么?不把强加李子法责任的理由,用在徐福良名下呢?在民间建房的整个市场,根本没有“资质”一说。如果审判员杜松法非要牵强附会的用“资质”一说办案,理所应当先查查张卫群的父亲有没有“资质”?因为张卫群的父亲是直接责任人。再查查张卫群有没有考察父亲是否有“资质”?因为是张卫群把父亲带进工地的。再把责任划分一下,此案不就公正了吗!既然,审判员杜松法认定:“李子法对原告所承揽的业务未能考查原告是否有资质。”是其责任的根源。那么,就请审判员杜松法详细的解释一下,李子法该如何“考查”原告是否有“资质”?审判员杜松法恶意找一个不切实的理由,把责任强加在李子法头上,在法律上是无法行通的。号称公正公平执法者,怎么会成了用特权实施抢劫哪?最终,不知审判员杜松法该如何收场?
我做为李子法的委托人,代表李子法写了该写诉状。可是,都被相关的法律拒之门外。这样我更加愤恨读法者。我本着对李子法负责、对中国的法律负责,把法院对李子法的特殊待遇公布天下。敬请各界人士发表一下您的宝贵看法。
被告李子法委托人:李秀女
联系电话:15314986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