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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教会观察:郭宝胜:家庭教会已无法律生存空间——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

2017年04月11日 党员园地 ⁄ 共 287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唐晓玲转自独立中文笔会

2016年9月7日,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一公布就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宗教界专家学者、教职人员纷纷发表意见。《条例》共9章74条,比照现行的新增加2章,修改了36条,新增了26条,保留了12条。通观《条例》,是以宗教法制化的名义加强了对诸宗教的国家控制与制裁,是对中国公民宗教自由前所未有的大收缩,严重践踏了中国人的信仰权利,应该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单单针对基督教家庭教会而言,《条例》就通过办理登记、基层管理部门、活动场所、临时活动地点、境外培训、神学院、捐献、宣教及网络服务、提供物质条件者、教会教职人员等等方面强化了对家庭教会的压制和铲除力度,使家庭教会合法化的可能性完全归空,家庭教会的严冬真正来临。

在《条例》总则第一章第三条中写到:“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家庭教会被当局定为非法的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在江泽民、胡锦涛时期虽属非法,但有一定活动空间,但从新《条例》总则增加的该条文可见,当局已经将制止非法作为宗教管理的要务,家庭教会要首当其冲了。

家庭教会界以前以原来宗教事务条例中“宗教团体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为根据,认为家庭教会属于社会团体,可以向政府社团主管部门民政部进行登记,如北京守望教会就曾经主动向北京市民政部门要求登记过。但是,新条例不仅不承认家庭教会是宗教团体,而且就是政府的宗教团体也不再归《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辖,而是直接隶属于国家的一种社会团体,它的成立、变更和注销显然成为一种国家行为。新《条例》第七条:“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宗教团体的定性比照原条例显然更加地国家化,实现“党外无教、国教一体”的局面。如此情形下,独立于国家体制之外的家庭教会就更加难以予以登记承认和合法化了。

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有学者认为这是当局专为家庭教会而设的临时活动地点,但实际上从条例中可以看到临时活动地点成立的前提是要到县级宗教局申请、并经过当地官方三自教会和基层政府机构批准后,才可以成为基督教活动点。而这样繁杂的手续和苛刻的条件,是任何一个坚持真信仰的家庭教会所无法容忍的。根据此条我们也看到,家庭教会无论大小,要合法化的前提就是要归属到官方认可的宗教团体中。近期受迫害的贵州活石家庭教会、广州广福家庭教会、郑州以马内利家庭教会、安徽马鞍山一家庭教会等等,都是因为拒绝加入三自会而被当局或拆散抓捕、或威胁骚扰逼其搬离的。家庭教会除了隶属于三自会下,否则就无法登记和合法化,新《条例》使家庭教会在中国的法律存在空间已丧失殆尽。

给家庭教会租房、借房的房东,以前条例并无惩罚措施,但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该条旨在惩罚给家庭教会提供房屋等物质条件的人员,目的是要从根源上禁止家庭教会的活动。

当局为强化对家庭教会的监控,在新《条例》第六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管理宗教事务”。如此就让家庭教会处在基层干部们更加严密和更大规模的监控及骚扰之下。目前,家庭教会界都有秘密、地下的神学院,以培养神职人员满足信徒们日益增长的信仰需要,但是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官方宗教团体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这就从法律上禁止了家庭教会设立神学院的可能性,也许下一步当局要对各地地下神学院全面铲除。

家庭教会接受奉献是教会发展的关键,家庭教会界信徒近几年来也为了安全常常在境外(如香港、台湾、泰国、新加坡等地)组织培训和会议,几乎都没有被追究责任,但是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如此就将家庭教会的教会奉献和境外培训都立法禁止了。

家庭教会基督徒在学生中传播福音、借助慈善活动传播福音,都是教会常用的宣教方式,但是新《条例》却规定:“禁止在国民教育学校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如此就将家庭教会传福音宣教的渠道立法堵塞了。

另外互联网上建立基督教网站、宣教是西方国家很合法很普遍的作法,但是新《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根据此条,就是官方教会要有互联网服务,也要到省级宗教局申请,那么被当局视为非法的家庭教会,如果要进行网络宣教,今后恐怕比登天还难了。

新《条例》中新增了对家庭教会牧师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可见没有被三自会认定、当地宗教局备案的牧师或传道人,当局是不承认其宗教教职身份的,如此就以法律的形式将难以计数的家庭教会牧者们定为非法。

新《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很多也是针对家庭教会的严厉惩罚措施,如: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吊销其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文化、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自习近平上台后,如同拆毁近2000座十字架标志着当局对官方三自会的镇压、控制与改造一样,这次新《条例》的发布及未来的实施,则标志着当局对家庭教会的强力镇压,起码在立法上,当局已经通过办理登记、基层管理部门、临时活动地点、境外培训、神学院、教会教职人员等等方面全然杜绝了家庭教会的生存空间,未来中国的家庭教会的宗教自由形势会非常严峻。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对已经与中共政权抗争了60多年的家庭教会来说,信仰的迫害也许会带来教会更大的复兴和增长。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92期2016年9月16日—9月29日)2016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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