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由金涛转自大纪元网方便党员阅读 大纪元网址:www.epochtimes.com
多种酷刑折磨 上海金闻锋控告江泽民
【字號】大 中 小
更新: 2016-01-31 11:30:00 AM 標籤: 法轮功 , 诉江案 , 控告江泽民
【大纪元2016年02月01日讯】原上海宝钢股份公司职工、法轮功学员金闻锋二零一五年九月要求法办江泽民,恢复法轮功及创始人的名誉,释放所有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下面是金闻锋陈述部份被迫害经历:
我原在上海宝钢股份公司技术部(现制造管理部)检测中心电炉分析室工作,于一九九八年底开始修炼法轮大法。
二零零三年五月下旬,我被调到专管中队,经历了多种酷刑折磨。参与迫害恶警是以项建中为首的中队警察,包夹的恶人有:金杨 官、占寿文、王大成、司导龙等。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被释放。
坐小老虎凳
这是一种绕线圈的小圆凳,三十几厘米高,腰要挺直,小腿与地面垂直,双 脚并拢,面对墙上贴着诬蔑大法的几行字,不许闭眼。动作稍不到位,立刻遭到一顿毒打:一种打法叫“抄蹄筋”——恶人用手抓我的大腿筋,用拳头狠打,用脚猛 踢大腿两侧;不到三天,大腿下的皮肤一片紫黑色,走路像一脚踏空了,一瘸一拐的。腿不能弯,不能蹲,坐小圆凳时,必须扑倒在地上,用手撑着爬上圆凳坐上去。
将我强摁在墙角边坐在地上毒打
恶人司导龙先用脚尖踢我后腰,后用脚跟猛踹,用膝盖猛顶后椎骨。
不给睡觉
恶人轮流看着不给睡觉。
撕大腿
一人捂嘴、二 人摁住手臂,再有一人把一个方凳塞在我两腿之间,另有二人用力把两腿向两边掰开,撕裂大腿。
再次劳教 被强行开除
二零零六年四月,我又被非法押往上海青浦第三劳教所法轮功专管中队,这时的专管中队已经搬到了三所医院里面的一幢大楼的三楼。期间被强迫无时间限制地面壁坐于方凳,墙上贴着法轮功是X教的字,眼睛不许闭着,从早上五点多一直到第二天凌晨一两点;强迫看诬蔑法轮功的电视;被包夹犯人按着头往墙上撞。
期间,宝钢派人来劳教所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我于二零零八年三月八日被释放,为了工作的事去问过宝钢劳资科,答覆称按合同规定被劳教可以开除,不管当事人承不承认劳教的合法性。我也向当时的宝钢领导寄过挂号信,但没有收到回覆。
控告江泽民的法律依据
本人因坚守信仰履行公民合法权益而以莫须有的罪名被非法劳教。责任单位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 “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 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 条;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 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 由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上海市宝山公安分局、上海市宝江公安分局、上海市青浦劳教所对本人施用酷刑,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上海市宝山公安分局、上海市宝江公安分局用非法手段入侵住宅非法搜查,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上海市610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610办公室属非法机构。无权干涉国政,更无权干涉人信仰!此机构凌驾宪法、公检法之上,指使各部门迫害法轮功及其修炼者,此机构的成员已构成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罪。
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本人对他们暂不起诉,一切由江泽民负全部责任。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立案调查后依法惩办江泽民。
责任编辑: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