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环转自博讯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3月6日,本网获悉:江苏镇江残疾人吕荣亮,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区分局对非法拘禁重罪立案后,却三年多不作为的行为,于2020年2月26日再次向同级的润州区检察机关申请司法监督,昨天(3月5日)收到该人民检察院的以信访件予以答复,称司法监督申请不属于其管辖,已移送被监督的润州区公安分局。
吕荣亮是一位4级肢体残疾人,其遭暴力绑架与非法拘禁一案,发生在2016年8月30日,是吕荣亮应镇江润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时任信访书记兼龙门村村支书的凌鑫之前交代的一名“律师”之约,从家中驱车到蒋乔街道龙门村委协商房屋拆迁事宜,然而在村委大院内遭到一伙人员的暴力绑架,然而非法拘禁在镇江市白鹭生态农业观光园的一个小屋内共计14天。
在吕荣亮被非法拘禁的14天中,受尽了暴力折磨,造成肋骨和椎骨骨折,这伙人称是受雇于政府,不仅强迫吕荣亮在他们准备好的“停访息书承诺书”上签字,还强迫吕荣亮按照他们事先准备好的一份借款35万人民币的借条上签字,看到吕荣亮誓死不从,才将其释放。据了解,这帮黑恶人员在非法拘禁吕荣亮的同一地点,还长期非法拘禁了另一位访民马玉凤。之前在该处对多人实施非法拘禁等犯罪多起。
吕荣亮获得自由后,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及时向辖区的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润州公安分局、及蒋乔派出所报案,提供了实施绑架和非法拘禁人员姓名、及非法拘禁场所特征等信息,后至医院就诊检查,及时向两机关书面提出了调取、保全证据申请和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申请,而这些涉案地点均属于治安监控全覆盖区域,润州区公安分局在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以“非法拘禁罪”立了案,并在一年多后才对申请人做了伤情鉴定,但至今仍怠于行使刑事侦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职权。
非法拘禁属于严重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在立案后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案件报捕、侦查、移送起诉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及相关释义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报捕、侦查、移送起诉,都有监督的法定职责,尤其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第十六项,更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司法监督的法定职责。
吕荣亮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区分局在非法拘禁案件立案三年多,仍然拒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向人民检察院报批捕,及积极侦查移送起诉等违法行为,向同级的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监督。而且在这一次的司法监督申请书中,明确了将申请监督的材料,再次向具有司法监督职责的镇江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及具有惩治腐败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进行了抄送。
吕荣亮是一位肢体四级残疾人,按照中国于2007年在联合国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其不仅有不受歧视的权利,更要人身自由及公民的政治权利,其中第十三条还明确了有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但,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区分局的不作为,证明了中国作为该国际公约的签署国,并没有遵守与落实联合国的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
另外,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在非法拘禁这种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拒不履行司法监督法定职责,似乎也证明中国司法制度的落后,及司法环境的不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