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秀梅转自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與公法研究中心
用地使用權利 城市用地使用權在 1986 年土地管理法和 1988 年憲法修訂案中首先被認定及實行,在 1990 年頒佈 的國務院規例對其所涵蓋的細節有更多的定義。地區政府可以為居住用途的城市用地使用權最長 年期七十年。商業用城市用地使用權的最長年期為四十年;工業及其他用地使用權的最長年期為 五十年。 110 由政府售賣用地使用權予買家的為用地使用權一手市場。二手市場包括了私人買賣雙方轉換用地 使用權。2002 年前,政府售賣城市用地使用權予私人發展商是完全保密的一個過程 (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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