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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劳工权益观察:谁来保护社工的劳工权益?

2015年01月10日 国内新闻 ⁄ 共 315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陶红波转自NGO发展交流网

2013年底,深圳一名社会工作者黎燕虹急病过世后,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南山街道、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广东省社工委等政府部门和协会组织均表示了关注,小黎所在项目点的同事、第三方关注小组及媒体积极跟进,最终,小黎所在项目的蛇口街道和小黎的用人单位对小黎家属做出了一定的赔偿(以人道救助的形式)。作为较早介入小黎猝死事件的第三方组织成员之一,我认为,小黎家属争取死亡赔偿的维权过程呈现出典型的“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中国式维稳,社会工作者小黎的劳工权益在生前得不到用人单位的保障,其权益受损的事实在死后得不到法律、医学和政府部门的维护。

社会工作者的劳工权益背后是劳资关系的平等,是社会工作者作为劳动者的地位不再弱势。劳工权益的问题不解决,就算个案层面公众捐赠再多、家属得到的哀伤辅导再好、机构和街道给的人道救济金再高;就算行业层面薪酬体系再完善、福利待遇再诱人、社工工作量再合理,这都是一个社工行业深层次危机——社会工作者的弱势地位没有得到反省和改变的个案。在这里,我所说的劳工权益保护是指:

第一,资方应该保护社会工作者的劳工权益。小黎生前所在机构的工作量大,配置的人力却不足够,导致社工加班是常态,总干事要求社工“24小时开机,随叫随到”,存在变相要求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行为,且当月加班只能当月调休、加班没有加班费的管理制度,使得社工加班后不能取得应得的补偿,这些均是对劳动权益的侵害。小黎猝死后,机构总部竟然不认可经小黎所在项目点中心主任确认过的考勤记录,否认小黎的加班事实,使得小黎家属为其维权的过程布满荆棘。因此,资方明显没有保护小黎的劳工权益。

第二,法律、医学没有覆盖或没有明确界定的劳工权益可以得到保护。由于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离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才算工伤,小黎的情况并不符合这一规定,因此工伤认定未获通过。另外,社保卡不能使用的情形与小黎死亡的关联在法律上不能证明,再由于我国社保体系刚建立、劳动者没有社保的情形比较普遍的现实,一般用人单位不交社保的行为只会受到很轻微的处罚。再者,小黎生前超时加班,生前多次表示工作劳累,那她会不会是“过劳死”?然而过劳死在中国既没有医学的认定标准也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加班与小黎急病和死亡的关联不能得到证实,这使得小黎同事不禁说,“还不如被一块砖头砸死来得直接”。因此,在小黎的个案中,法律、医学没有覆盖或没有明确界定这部分的劳工权益没有得到保护,使得小黎通过法律成功维权的成功率极其微弱。

第三,当社会工作者不受医学、法律和资方保护的保护,其劳工权益可以得到政府的保护。对于机构未交社保的情形,有着监管责任和义务的深圳市民政局缺乏监管,而是在出事后才进行问责和追查。在小黎家属要求赔偿的过程中政府部门支持不力,我们曾通过南山区信访局联系到深圳市民政局,对方表示,“小黎属于行政社工,而非专业社工,应该是街道管,不属于民政局管”。经过劳动局、信访局等政府部门的协调,协商责任最终还是落到公司所在地的南山街道头上。但对于街道,这只是一项普通的劳资纠纷,其中立的调解角色(假设他不偏袒资方)并不会强调小黎的权益,使得小黎离世后其后续处理事情一直拖而未决,家属遇到调解人员的拖沓、推卸而求助无门,被政府用“程序、法理”压人。在小黎的个案中,政府保护社会工作者劳工权益的作用失效了。

在由法律、医学、资方、政府构成的劳工权益保护网全面失效的情形下,谁来伸张社工的权益呢?答案是第三方组织。

正式的第三方组织是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然而作为社会工作者行业组织的社协回避了劳工权益的问题。小黎过世后,深圳社协的反应是很慢的:小黎过世后的第十二天,在非正式的关注小组介入和主流媒体报道之后社协才与小黎家属接触。见到小黎家属后,他们提议的哀伤辅导和法律援助被拒绝,于是他们提出从社工关爱互助基金拨付一定的抚恤金给家属便离开了。此后,在小黎家属艰难维权差不多一个月的时间里,社协再未出现过。当关注小组找到社协要求专人跟进此事,对方的回应竟是“我们人力不足,你们来跟进吧!我们给你们15元/天的补贴。”并且要求关注小组如有专人跟进,要向社协提供介入方案。虽然社协在公开发布的《社工之殇,行业之痛,市社协积极介入,开展研究倡导》一文中,表示他们组建了事件调查工作组、呼吁大众向小黎家庭捐款及为小黎申请免费火化丧葬,但在伸张小黎劳工权益方面,可以说深圳社工协会没有起到该有的作用。起不到作用的原因可以从协会章程第九条看到一点:“协会依法维护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即是说,当社工机构与社工间发生劳资纠纷,协会的立场是不清晰的。

在行业组织缺位的情况下,非正式的第三方组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力量比较微弱且无法持续。最快反应的是小黎所在项目点的同事们。在小黎过世后,项目点的同事迅速抱团,他们冒着被机构追究责任的风险,在第一时间整理了《请还小黎一个公道》一文,将小黎过世前后的过程在网络上公布,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另外,他们积极向社区居民筹款,以缓解小黎家庭的经济压力。但是,小黎项目点同事的维权行动很有限制,他们不敢公开地与机构对抗,在小黎家属的整个维权过程中,他们也是较少出现的。小黎同事们只不过怀着自我牺牲的壮士精神来为小黎的权益呼吁,最后,他们也无法在机构待下去,纷纷离职。

其次是社工生存关注小组。小黎过世后,一群业内同仁、社工学生自发组成了关注小组跟进后续的维权事宜。关注小组以公民记者的身份到现场陪伴家属,将详细的观察记录予以公开,这种即时报道起到引发关注的作用。由于关注小组直接接触家属,为主流媒体进行报道提供了便利。在关注小组介入、主流媒体报道过后,事件维持了一段新闻热度,但小黎工伤认定失败后,公众关注度下降。这时,关注小组积极联系公益律师介入此事,使得有丰富工伤认定经验的劳工NGO负责人何晓波到现场与家属沟通,让家属能够合理调整对赔偿额的心理预期;公益律师冯世峰提供了法律建议;深圳市维德律师事务所的5名律师到现场支援家属,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最终促成了赔偿协议的达成。在整个维权行动中,关注小组的短板在于他们是临时组成的行动小组,小组想要实现的东西太多,包括个案维权、帮助小黎的困难家庭、行业推动等,但目标不清晰、行动策略不足,导致有效的行动很难延续。

在维权行动中有一个关键人物起到重要作用,既小黎所在项目点的前中心主任唐虎。唐虎在小黎过世第二天后便从四川老家飞回深圳,在此后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全程陪伴家属,参与协商全程,收集证据和梳理相关方责任,并两度到小黎家,了解家庭情况呼吁公众捐款,跟随小黎丧葬过程慰藉家属心灵。也正是有了唐虎,外界的关注才能更好地传递给家属。唐虎的正义之举虽然值得敬佩,但依靠个体的志愿行为是不可持续的,长远来说,社工行业仍然需要能够维护社工劳工权益的组织化力量。

综上,我们看到一个可以持续代表社会工作者或协助社会工作者维护劳工权益的第三方组织是缺位的。从国内外劳工权益保护的成功个案来说,唯有建立起社会工作者的自治组织,让劳动者形成一种有力量的谈判群体,才能在法律、医学和政府部门等现有的劳工权益保护网失效的时候,有效地制约资方的行为,否则,就像小黎的个案一样,结果只是得到人道救助的维稳,而非劳动权益受到保护的维权。

文章的最后,笔者想起小黎项目点同事小赖说过的一句话,“我们平日也参与基层矛盾调解的工作,有时还会觉得那些人胡搅蛮缠,这次轮到我们自己,想不到维权这么艰难!”社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形若不改变,他们又怎么会有力量与更加边缘弱势的人群并肩作战,与这不公正的社会秩序做持久的抗争呢?

(以上谨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组织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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