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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民运动观察:莆田征地案:背景:“不予受理”之后/段宏庆

2013年07月16日 综合新闻 ⁄ 共 168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吴建峰 转自 博讯新闻网

2006年3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开庭审理当地农民黄维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

被告黄维忠现年46岁,家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延寿村。三年前因为对地方政府强行征地而补偿标准过低的行为不服,黄维忠被当地十个村676户村民委托为诉讼代表,走上用法律维权、解决纠纷的道路。从2003年开始,黄维忠根据《行政复议法》向福建各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又依据《行政诉讼法》向福建各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最后又到北京试图向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最后的结果仍然是 “不予受理”。(参见《财经》2005年第7期 “不予受理”)

2005年8月4日,黄维忠与27名农民代表莆田市城厢、荔城、涵江三个区十个村3000余农民,向福州市公安局提出游行示威申请。黄维忠在申请书中称:由于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及司法机关的司法不作为已经堵塞受侵害农民的救济途径,对此人大常委会又不能履行法律监督,土地使用权人的最基本利益得不到保护,特申请游行示威以示抗议。

福州市公安局拒绝接受游行示威申请书,关上大门,阻止村民代表进入。后经村民代表依法力争,福州市公安局收下了申请书,并于8月13日对游行示威申请作出了书面不许可决定。当天,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对黄维忠进行了24小时的传唤。

2005年11月8日,黄维忠再次到北京上访,刚出北京站口即被莆田市城厢区公安分局警察带走,当日乘飞机回到福州。11月9日,城厢分局对黄维忠作出行政拘留决定;11月24 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改为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检察院批准宣布逮捕。

2006年2月6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黄维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移送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城厢区检察院于2月28日将黄维忠起诉到城厢区法院。

3月20日,城厢区法院开庭审理黄维忠案。公诉方指控黄维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主要事实为:2003年,黄维忠煽动村民抗拒土地丈量,阻碍征地工作;2005年2月和3月,黄维忠唆使、煽动他人到莆田市中级法院哄闹、堵塞大门,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2005年8月4日,黄维忠组织多个村庄20多名村民到福州市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和值勤的武警、保安发生冲突并堵塞大门,阻碍车辆通行,严重扰乱了福州市公安局的正常办公秩序。

为证明黄维忠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检控机关一共开列了17名证人,其中八名为政府、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街道办事处的干部、公安局的保安、法院的门卫,另外九名为莆田当地村民。但开庭后,八名政府、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一个人出庭作证,九名村民中有七人出庭,但他们均当庭否认黄维忠有组织、唆使他们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并且指出自己以前的证言都是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失去自由情况下作出的。对于法庭当庭重新所作的证人证言,公诉人最终表示:没质疑。

庭审中,公诉方还出示了一系列书证,其中包括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汇报”,证明黄维忠存在“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等行为。汇报原文称:“在黄维忠的组织、煽动、串访下,(村民)多次无理上访和取闹,办事处多次增派工作人员到村里多方面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对个别群众进行监控,以及到有关部门去接访(如黄维忠两次到北京上访,办事处派人员到北京去接访,一次就花费好几千元),花费了巨大的人力、财力,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工作安排。”

庭审中,黄维忠本人及其律师都作了无罪辩护。律师特别指出,黄维忠其实是符合法律程序的诉讼代表人,不存在聚众闹事的故意,且其委托人没有一个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所谓黄维忠聚集起来的人没有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又怎么能认定黄维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呢?

黄维忠在其最后陈述中,甚至指控了各行政机关包括法院的行政、司法不作为的事实,法庭不得不进行阻止。

据《财经》了解,3月20日黄维忠案开庭当天,到庭旁听人员一共30多人,其中有黄维忠的家属三人。法庭外聚集着近千名想进入法庭旁听的农民。庭审没有进行午间休息,法官、公诉人、被告都在法庭吃中午饭,当庭15分钟时间吃完接着继续审理。

至本刊发稿时,法院尚未就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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