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红波转自德国之声中文网
(德国之声中文网)"这是我第一次看到(有利于罢工工人)判决的公开报道!"劳工权益保护专家、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这样说。此前,中国各地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庭通常都会裁决罢工工人违反了企业的员工守则,从而判定资方获胜。
而这次,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认为,工人们"集体停工事出有因、不能简单视为恶意违反规章制度",案例裁决书中还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集体停工工人存在阻挠复工、寻衅滋事、要挟他人等情形。"
据《财新网》引述裁决书介绍,位于厦门的科维彤创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计划搬迁工厂时,称"无义务买断工龄",引发工人抗议,协商失败后在2月底引致罢工。3月初,企业以严重违反企业制度为由,单方面解约。据了解,此次仲裁的争议关键点,就在于集体罢工可否按照恶意旷工处理。
迟来的判决
1997年,中国在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上签字。2001年,中国人大正式批准该公约。条约的第八条第一款(丁)项明确写道:"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而中国自身的立法中,目前没有任何有关罢工的条款,既没有明确规定工人有罢工的自由,也没有明确限制工人罢工的权利。而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一旦批准了联合国的相关公约,该条约也就具有了与国内法等同的效力。劳工权益保护专家刘开明据此认为,"从2001年开始,中国已经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证明罢工是一项基本人权。"刘开明说,考虑到此前的劳动争议中,仲裁方通常作出不利于罢工工人的裁决,此次厦门仲裁庭判定资方解雇工人违法,是罢工权利在中国取得的"迟来的胜利"。
可能只是个案
但是,刘开明同时也担忧地指出,在中国,即便是司法机关,也会时常不依法行事。这也是近年来,工人罢工权益得不到足够保护的重要原因。而这次,厦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书中,也并没有特别强调罢工是工人的权利,只是认定员工行为"事出有因、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刘开明据此认为,仲裁方此次判定罢工员工胜诉,只是个案,"并非出于对工人罢工权利的保护,而只是因为它认为企业违规。"
刘开明说,本案虽然是近年来首次罢工员工胜诉,但并不意味着中国将加强对劳工权益的保护。"在中国,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它还有政治上的含义。有关部门,可能不会太鼓励、容许这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