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姣丽转自搜狐
湖南-张家界
不经催告就强拆,违法!
一、 案情回顾
毛某某家位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某村拥有房屋一处,房屋一共5间,其中1间为木制结构,4间为石制结构,面积共计170.49平方米,建成于1987年,1993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时用的儿子的名字)。
2022年3月,街道办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强制拆除了毛某某的房屋。
据了解毛某某的房屋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系合法建筑,依法受法律保护。因街道办在未对毛某某进行补偿、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房屋,其行为明显违法。
毛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自家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街道办答辩称,该房屋属于异地新建房,街道办有权拆除。
2013年,毛某某争议房屋被鉴定为存在地质灾害,已经不适宜居住。根据申请,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武陵源分局重新向毛某某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毛某某另行选址新建,而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时间内已经完成新建。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实行建新拆旧。原址重建的,除保留施工期间必须的生活用房外,应先拆除旧房后方可开工建设;保留的生活用房,应在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异地新建的,原则上在新房建成6个月内拆除全部旧房。村民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根据此规定,毛某某已经重新选址新建的,应当对旧房进行全部拆除,但毛某某一直未对旧房进行拆除,旧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据此,街道办出于对居民安全考量,多次与毛某某沟通要求其拆除旧房,但一直未予理会。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才对属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原告房屋予以拆除。
三、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XX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街道办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以证实履行了以上阐述的相关行政程序。
故本院认为街道办拆除毛某某的房屋,并没有履行包括进行催告、告知权利、听取意见、作出决定、进行公告等行政程序,未经任何前置程序而直接拆除建筑的行为严重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四、 法院判决
确认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某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3月强制拆除毛某某位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某村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