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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恐惧观察:中国酷刑状况

2022年04月13日 综合新闻 ⁄ 共 877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俞文峰转自网络

中国酷刑状况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一党专制体制,政权由中国共产党独揽。国家主席习近平2012年就任中
国共产党总书记,且自2013年3月起担任统领武装力量的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席。
反对党派和反对运动都遭到禁止和严厉镇压,尽管自2000年起民间社会逐渐成形。中国有
21个省份、5个自治区4个省级直辖市和两个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立法机关。居于法律体系顶端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而权力实际上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所掌控的。同样,负责法律实施的国家机
构——司法部和公安部实际上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所控制,政法委一手掌控检察院、各
法庭和公共安全。这样的架构贯穿全国行政组织模式的省、市、县各个层级。
习近平执政以来,对民间社会的镇压日益增强,并在2015年夏达登峰造极之势:超过三百
名维权律师遭到威胁、震慑或逮捕1
。多项扼杀自由的法律和法律草案经通过:《国家安全
法》2
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 3
尤其严重限制了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
2008年西藏示威活动4
和2009年新疆暴动5
之后,对藏族6
和维吾尔族7
民众的镇压力度加大,
两个少数民族成员的行动自由也大幅遭到限制。针对他们的暴行频仍。
2015年12月9日,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表示“严重关切不断报道的深深扎
根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酷刑和虐待行为,刑事司法过度依赖口供来定罪8
”。
酷刑
各类各级警方人员使用酷刑屡见不鲜。此外,在非正式拘押场所秘密监禁的现象也很普
遍,增大了实行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
受害者
在中国,任何刑事犯罪嫌疑人都有可能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而属于
如下“敏感”群体的在押人员遭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则更大:维权律师、
上访者9
、异见人士 、少数民族、法轮功组织的成员及地下教会组织的成员。越来越多活动
家因“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或“
分裂国家罪”等模糊不清的罪名而被逮捕。
中国酷刑状况
2014年9月,45岁的维吾尔族学者伊力哈木·土赫提因“分裂国家罪”被判处无期徒
刑。2014年1月15日他在家中被捕,与外界隔绝拘押数周之后,律师才终能与他见面。拘押
期间,他被两次连续十天剥夺进食权,佩戴沉重脚镣达一个月之久10。
多年以来,数十名维权人士因从事法律咨询活动而被拘押11,受多种酷刑。湖南省律师蔡瑛
被羁押87天,遭多种酷刑,连续一至两天每天持续十二小时受“吊吊椅12”刑13。2014年,
北京律师唐吉田多日间被殴打、禁食、悬吊,威胁活埋,经拘押16天之后被强迫签写书面
声明14。高智晟15被单独囚禁达三年之久,并遭电棍击打16。
2014年3月,维权人士曹顺利17在被关押六个月后死亡。2013年10月,她因试图前赴日内瓦
参加中国普遍定期审议前的人权培训项目而被拘禁。此事揭示了中国公安部门对维权人士
的暴行。被秘密羁押的头五个星期中,当局拒绝她接受任何治疗,当局是在认识到她生命
垂危时才将她转移到一所医院,她的病情那时已严重恶化。家属被强迫办理保外就医,而
此时的她已陷入昏迷。曹顺利在几天之后的3月14日去世。
2015年,又有几位被公开或秘密羁押的人士在羁押期间死亡,包括藏族僧侣丹曾德勒仁波
切18及天主教主教师恩祥19,师恩详的大半生都在监禁中度过。
施酷刑者与酷刑场所
公安部与各公安局的官员——警察、刑事和行政拘留所的警察及看守,国家安全官员,隶
属于司法部的监狱看守,牢头狱霸,地方政府雇佣的用来打压上访人士的地痞流氓等。简
而言之,所有负责维持社会秩序的官员以及受其指使行动的人都可能成为中国酷刑体系的
参与者。
2012年,司法部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宣布中国共有监狱681所,押犯164万名20。即便这
些数据属实,也只揭示了微乎其微的中国拘禁现状。事实上,除监狱以外,还存在多种直
属于公安部和各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场所,如看守所、收容教育所21、强制戒毒所22及收容患
有精神疾患罪犯的精神病医院23。将某人拘禁在这类机构的决定由公安人员做出,无需法官
批准。此外还有多种秘密拘押形式,诸如黑监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程序及“双规”
程序使用的场所。这类场所通常是民用建筑:酒店、公寓、地下室或政府机关建筑:如看
守所,办公楼或军营。
黑监狱是地方政府和省政府主要用来关押其所管辖区域内上访者的非正式拘押场所,上访
者前赴北京或本省省会申诉冤情。押犯被禁食,剥夺睡眠和医疗救助,遭到殴打、威胁、
震慑,乃至受到性暴力侵害。他们无法获得律师的协助或联络家属。这类监狱通常设在酒
店、政府办公楼、居民公寓等设施中。
双规地点通常为酒店、公寓、政府办公楼及军营。双规属于中国共产党内部程序,不受国
家法律管辖。双规对象为“违犯党纪(一般指腐败行为)”的公职人员。双规程序有时会
以被规人员死亡而告终。被规者可被无限期秘密羁押,中纪委官员拥有全权获取其口供。
某些情况下,押犯招供后可被转移到司法系统中对其予以刑事责任追究。关于被规人数尚
无明确数字,但双规程序24很普遍,尤其是在习近平开展反腐行动以来。
鉴于此,尽管劳教制度已于2013年年末废除25,任意监禁的现象在中国仍极为普遍。
方法与目的
收集到的陈述显示存在多种酷刑手段:押犯被铐上手铐,悬吊在囚房窗户的铁栅上,脚不
能着地,遭到电棍、警棍、铁棒和装满水的瓶子的殴打;强制押犯在老虎椅26、吊吊椅27 或
老虎凳28上坐上数小时乃至数天;施加威胁;隔离监禁数月;用塑料袋反复闷头窒息;用辣
椒油喷洒押犯面部和生殖器;用烟头和开水灼伤;冬季,长时间让犯人暴露在严寒中;性
暴力等等都是中国公安部门常用的酷刑手段29。
双规程序下遭受酷刑者给予的极个别陈述显示,他们会遭到殴打,被强迫吃人粪、抻拉下
肢及受水刑等30。
酷刑的目的是在侦查过程中获取口供或惩罚犯人。司法体系鼓励酷刑,因为口供对嫌犯的
定罪起决定性作用。而处理案件的数量是官员晋升的重要标准,这就激励他们不择手段逼
供,乃至使用酷刑。酷刑也可以用来打压异见,镇压或惩戒政治、宗教及维权活动。
立法及司法实践
中国当局曾多次公开谴责酷刑31,并修改国家法律从而纳入对酷刑的考量。
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多项国际人权保护文书的缔约国,批准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
权利国际公约》,且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未予以批准。中
国也于1988年成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
国,但拒绝接受公约第20条规定的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调查权。
尽管如此,中国政府已多次受到联合国机构的审查,并且一直以来否认或极力小化酷刑的
使用。独立专家及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反复要求访问,中国政府均予以拒绝,酷刑问题特别
报告员自上一次2005年来访之后就被禁止访问。
中国宪法第35条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第37条禁止对公民的非法监禁32。而禁止酷刑和残
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则没有在宪法中提及。
中国刑法中的酷刑概念不包含根据国际法中国应承担的义务。刑法的酷刑罪名忽略了精神酷
刑(见刑法第237条、238条和第248条)。刑法的定罪仅局限于正式拘禁场所官员唆使酷刑
的行为,不追究知悉或批准酷刑行为的国家官员的责任。《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刑讯
逼供获取的供述应被排除,但该条款未纳入毒树之果原则,而依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
之见,这项原则属于国际法33。依此原则,任何经刑讯获取的证据应在司法程序中排除。
根据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73条和第77条引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程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和“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外
界隔绝监禁的时间最长可达六个月,当局只需通知嫌犯家属,而无需告知其羁押地点。当
局也没有义务向被告辩护律师通报情况。因此,这项程序大幅增加了酷刑和残忍、非人道
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其他旨在防范酷刑的规则,如对可判死刑、无期徒刑及大案要案嫌
犯的审讯过程录像的义务34。而录像常会中断,押犯也会被秘密监禁,在供认之后才会被带
到看守所录供词。此外,涉及其他类刑事案件的审讯过程是否需要录像的决定由公安部门
自行做出35。
对施酷刑者的追究
根据《刑法》第247公安人员或看守所官员如以暴力逼取供述或证言可被判处最长至三年
有期徒刑。非公安人员或看守所官员的施酷刑者,如牢头等,只能作为共犯予以追究。致
人死亡或长期伤残的,则从重处罚,乃至判处死刑,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和第
232条“故意杀人罪”量刑。
公安系统拥有内部监督机制。理论上讲,公安体系接受警务督察和公安法制部门的监督36。
警务督察可对看守所进行突击检查,观摩审讯,有权勒令某名官员停职、乃至将其拘押,
请求检察院展开调查。某些看守所设有检察官,在押人员可以向其申诉暴行,而在押犯一
般不了解有这样一位检察官,即便了解,也要经牢头或看守的批准才能和检察官见面,而
牢头和看守大多数情况下洽是对他们施暴的人。
由于没有国家人权委员会或对亚洲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作出强制性裁决的区域法庭,受害
者的申诉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刑事犯罪嫌疑人中只有不到20%能够得到律师的协助37。中国
缺乏独立的律师协会,对律师职业的管制和打压也在增强,体现在旨在限制律师独立性的
改革38,及2015年夏对维权律师的大肆逮捕上;这一切的目的是摧毁权力任意性的主要遏制
力量。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强调中国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对酷刑和虐待的指
控予以快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39。”
施酷刑者很少受到起诉。公安机关在体系中的权力,获取嫌犯口供来定罪的绝对必要性,
公安人员的结案压力等都促使酷刑成为调查手段。根据国际大赦组织2015年1月至9月间开
展的一项调查,590份要求排除经刑讯逼取的供述的申请中只有16份获得批准,且只有一项
案件中被告人被判无罪40。在多数案件中,上述申请均被拒绝,是因为举证责任被推给被告
承担,且认为被告没有提供详实的信息,而《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举证责任应由检察
院承担。
人权观察在2014年头几个月进行了一项类似的分析,并且发现只有一项案件中公安人员因
虐待囚犯被定罪而其中没有任何一位服刑41。此案件中,法官同样让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
对双规程序下的酷刑行为,中国法庭通常拒绝发表意见,表示双规属于中国共产党内部的
程序,不受国家法律管辖。尽管如此,2013年六名中纪委官员因对於其一施酷刑导致其死
亡而被分别判处4年至14年有期徒刑,於其一原是温州一家国有企业的首席工程师42,此案
可谓绝无仅有。
尚存疏漏的法律条款的确谴责酷刑的使用,而无论是正式监禁场所还是遍布中国的秘密羁
押场所仍在广泛使用酷刑。中国酷刑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政府当局全无终止酷刑
[1] 《一名反对拆毁教堂的律师被警察带走》,ACAT-France,2015年9月7日,www.acatfrance.fr/actualite/avocat-eglise。
[2] Brice Pedroletti,《中国强化安全立法》,《世界报》,2015年7月2日,
http://abonnes.lemonde.fr/asie-pacifique/article/2015/07/02/la-chine-durcit-sa-legislation-securitaire_4668087_3216.html。
[3] 该项法律涉及所有国外及港澳台非政府组织。Gilles Taine,《中国当局决意加紧对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控制》,Mediapart,
2015年5月26日,www.mediapart.fr/journal/international/260515/chine-le-pouvoir-veut-controler-au-plus-pres-lesactivites-des-ong。
[4] Robert Barnett,《2008年春西藏示威活动》,《神州展望》网络版,2009/3 | 2009,2012年9月1日上载,2015年11月18日
阅读。链接: http://perspectiveschinoises.revues.org/5301。
[5] 《新疆暴乱造成数十人死亡》,《世界报》,2009年7月6日,www.lemonde.fr/asie-pacifique/article/2009/07/06/
plusieurs-dizaines-de-morts-dans-des-emeutes-au-xinjiang_1215526_3216.html。
[6] 自由西藏,西藏观察,Gu-Gu Shum,《西藏酷刑状况: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第56届会议审议中国缔约国报告前提交》
,2015年10月。
[7] 世界维吾尔大会《依据CAT/C/CHN/5 问题清单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第56届会议——2015年11月9日至12月9日——提交
的替代报告》,2015年11月2日,
http://uhrp.org/press-release/briefing-world-uyghur-congressuyghur-human-rights-project-submit-alternative-report。
[8] 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中国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20段,2015年12月9日,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AT%2fC%2fCHN%2fCO%2f5&Lang=
en。
[9] 通常为农村居民,是地方政府暴政尤其是强迫征地的受害者。作为上访者的公民试图依靠传统的“人民来信来访”程序向
上级政府揭发下级政府的暴行,以雪冤情。设于首都北京的国家信访局是上访者漫长跋涉的终点,他们会在途中经常遭到
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10] 《伊力哈木·土赫提被判无期徒刑:“维吾尔的曼德拉诞生了”》,法国24小时新闻台,2014年9月23日,
www.france24.com/fr/20140923-chine-justice-prison-vie-ouighour-ilham-tohti-mandela-pekin-xinjiang-musulman-han。
[11]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2006年至2015年中国律师受酷刑案件概况》,2015年6月26日,
香港,www.chrlawyers.hk/en/content/china-human-rights-lawyers-concern-group-united-nations-international-day-supportvictims。
[12] 吊吊椅:囚犯的脚被脚铐铐住,无法着地;背部无法靠到椅背上,上身被固定在夹板上,双手也铐在夹板上,囚犯的全
身都不能动弹。
[13] 国际大赦组织,《中国:茫无尽头 — 中国的酷刑和刑讯逼供》,2015年11月11日。
[14] 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2006年至2015年中国律师受酷刑案件概况》,2015年6月26日,香港,
www.chrlawyers.hk/en/content/china-human-rights-lawyers-concern-group-united-nations-international-day-supportvictims。
[15] 《阴历新年之际,人权状况前景如何?》,ACAT-France,2015年2月19日,
www.acatfrance.fr/actualite/nouvel-an-chinois--quelle-perspective-pour-les-droits-de-lhomme--。
[16] Isolda Morillo,Didi Tang,《美联社独家报道:中国知名律师称其被施以酷刑》,美联社,2015年9月24日,
http://bigstory.ap.org/article/377ac19c370c4a478ec015d0a12dbc88/leading-china-lawyer-speaks-out-says-he-was-torturedagain。
[17] 联合国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中国:联合国专家谴责致使维权人士曹顺利死亡的一系列事件,要求
全面调查》,2014年3月18日,http://freeassembly.net/rapporteurpressnews/cao-shunli/。
[18] ACAT-France,《支持知名藏族僧侣家属澄清其狱中死亡原因》,2015年8月17日,
www.acatfrance.fr/actualite/moine-tibetain。
[19] ACAT-France,《被秘密关押14年的主教的遗体应被归还其家人》,2015年2月23日,
www.acatfrance.fr/action/corps-eveque。
[20] 新华网,《全国共有监狱681所,押犯164万人》 ,2012年4月25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4/25/c_111840777.htm。
[21] 收容教育所:通过洗脑和强制劳动“教养”卖淫嫖娼者。公安机关的行政决定即可将他们判处收容6个月至一年的时间。
[22] 类似收容教育所的机构,专门收容吸毒者。
[23] 安康医院:直属于公安部的安康医院有时用于拘禁维权人士和法轮功组织成员。这类医院中强制服用精神药物及滥用电
击疗法的做法屡见不鲜。劳改基金会称,中国各地共有安康医院二十所。
[24] 维权律师浦志强曾试图收集双规程序的资料,记录受害者的陈述。他拍摄的纪录片可通过如下链接观看:
www.youtube.com/watch?v=ovpCJR8Ciho(2015年12月14日观看)。
[25] 根据此项制度,犯下吸毒、卖淫或偷窃等轻罪即可依简单的行政决定判处最多达四年的劳教。上访者过去也经常被判
处劳教。
[26] 老虎椅:囚犯的手臂、上身和双腿都用铁锁头固定在铁椅上。参见人权观察的报告《老虎椅与牢头狱霸:中国警察对嫌
犯施加的酷刑》,2015年。
[27] 见脚注10。
[28] 老虎凳:犯人被固定在长凳上,在他的脚下垫砖头,致使双腿向内绷直,直至捆绑双腿的绳子断开。
[29] 人权观察,《老虎椅与牢头狱霸:中国警察对嫌犯施加的酷刑》,2015年5月,第27页。
[30] Harold Thibaut,《中国共产党残害本党成员》,法国《快报》,2014年11月5日。
www.lexpress.fr/actualite/monde/asie/chine-quand-le-parti-devore-les-siens_1618622.html
[31] 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2015年11月18日对中国进行了最新一次审议期间:Nick Cumming-Bruce,《中国向联合国坚称
其在打击酷刑》,《纽约时报》,2015年11月18日 ,
www.nytimes.com/2015/11/19/world/asia/china-insists-to-un-that-its-combating-torture.html?_r=0。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和第37条,
www.npc.gov.cn/englishnpc/Constitution/2007-11/15/content_1372964.htm。
[33]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酷刑和其他残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Juan E.
Mendez,2014年4月10日,A/HRC/25/60,第29段,www.ohchr.org/EN/HRBodies/HRC/RegularSessions/Session25/
Pages/ListReports.aspx。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www.gov.cn/flfg/2012-03/17/content_2094354.htm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www.gov.cn/flfg/2012-03/17/content_2094354.htm。
[36] 人权观察,《老虎椅与牢头狱霸:中国警察对嫌犯施加的酷刑》,2015年5月,第93页。
www.amnesty.org/en/latest/news/2015/11/china-torture-forced-confession/
[37] 中国律师现在每年都必须宣誓忠于党才能将执业证书延期。根据2015年秋修订的《刑法》第305、306、307条和第309
条,律师会因“扰乱法庭 秩序”和“伪造事实”而被判处有期徒刑。
[38] 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中国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23段,2015年12月9 日,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AT%2fC%2fCHN%2fCO%2f5&Lang=en。
[39] 国际大赦组织,《中国:茫无尽头 — 中国的酷刑和刑讯逼供》,2015年11月11日。
[40] 人权观察,《老虎椅与牢头狱霸:中国警察对嫌犯施加的酷刑》,2015年5月,第103页。
[41] 英国国际广播公司,《於其一溺水死亡事件:中国党内调查员因致人死亡被判监禁》,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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