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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黑龙江省腐败观察: 黑龙江公布六起打击危险废物典型案例

2021年07月13日 综合新闻 ⁄ 共 259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张学海转自中新网

中新网黑龙江新闻6月5日电(吴殿峰记者姜辉)六五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一批打击 危险废物典型案例。

刘某见、贾某霞污染环境案

2019年8月12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破一起涉嫌非法处置废机油桶污染环境案。
 经查,2019年4月至7月,刘某见租赁哈尔滨市香坊区某场地,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其妻子贾某霞多次非法收购装有废矿物油 和化工原料的废旧油桶总计69.89吨,在未做相关防护处理的情况下,将废旧油桶随意堆放并切割处置。

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现场发现的废包装物(废油桶)为危险废物,刘某见、贾某霞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2020年1月6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见、贾某霞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24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见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贾某霞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邬某民等人污染环境案

2019年11月1日,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侦破一起涉嫌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
 经查,邬某民在未取得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从绥化市多家医疗机构回收掺杂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使用后针头、玻璃安瓿等50余吨医疗废物回收物,并将 上述回收物出售给无处置资质的王某龙,王某龙分两批将购得的回收物出售给无处置资质的王某忠,王某忠将部分收购的玻璃输液瓶粉碎后,以黑龙江 省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义出售给黑龙江某药品包装有限公司非法牟利;将部分回收物露天存放。

经卫生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使用后的玻璃安瓿、医用针头和使用后的医用一次性输液器属于医疗废物、危险废物。 邬某民、王某龙、王某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2020年5月21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邬某民、王某忠、王某龙提起公诉。 2020年9月2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邬某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王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王某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邬某民违法所得人民币1.46万元,王某龙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 ,王某忠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上缴国库。

高某污染环境案

2019年8月5日,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侦破一起涉嫌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案。

经查,2019年5月初,高某租用哈尔滨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某公司农场厂房。 7月4日至15日期间,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防污染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六名工人,将非法收购的废铅蓄电池进行铅板拆解后熔炼提取铅锭 ,然后将拆解的废铅蓄电池壳进行清洗粉碎出售。 2019年8月3日,公安机关现场依法查封废铅蓄电池29.68吨、铅灰23.49吨、拆解的废铅蓄电池壳15.48吨、粉碎的废铅蓄电池壳7.74吨,扣押提炼铅锭3.44吨。

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涉案废铅蓄电池、铅锭、铅灰、拆解和粉碎后的废铅蓄电池壳属于危险废物,同时现场为裸露土地和林地,上述危险废物与外界环境接触,未采取相应 防范措施,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经环保监测机构对非法处置废弃铅蓄电池壳的污水、土壤样品检测,铅含量均超标。 201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高某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宋某君污染环境案

2019年4月9日,五常市公安局侦破一起涉嫌污染环境案。

经查,宋某君系哈尔滨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该公司主要生产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公司生产车间内有一排水沟及直径1.5米左右、深约2米左右的坑,生产过程中,产品配比时产生的废液、灌装生产线上滴漏的废液、更换品种时清洗罐体产生 的废水均通过车间地面排水沟排往塑料桶内或坑内。

2019年3月7日,环保部门联合检查时在车间坑内提取了固体废物,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固体废物含砷1.7ug/L。 2019年7月2日,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宋某君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15日,五常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宋某君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周某涛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1年2月18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佳木斯市公安局经济保卫支队转来的群众举报件,反映万兴收费站北胜利路与松桦路交口处,有蒸洗 油罐车小作坊,设备简陋,没有污染处理设备,排放有害气体,随意排放对地下水污染严重,附近就有连接松花江的沟渠。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佳木斯郊区欧曼洗车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洗车场蒸汽锅炉产生的蒸汽进入运输汽油车、运输柴油车、运输酒精车罐内清洗, 产生的废水排入厂区2个地下收集储存罐,废水未随意排放,未造成环境污染。 当日黑龙江省佳木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提取了水样。 2021年2月25日,黑龙江省佳木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单(编号:X21004)显示废水收集储存罐(南1号)石油类浓度:132mg/L,废水收集储存罐(北2号 )石油类浓度:111mg/L,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代码900-007-09,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油/水混合物为危险废物,该废水为危险废物, 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2021年4月19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其违法行为,对周某涛(佳木斯郊区欧曼洗车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佳)环法〔2021〕07号),处罚内容 如下: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6600元整;3、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鹤岗市兴山人民医院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0年12月18日,鹤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鹤岗市兴山人民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位于医院负一层餐厅一侧,未按环保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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