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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观察;村里不分土地补偿费该如何办?/殷清利

2021年05月11日 综合新闻 ⁄ 共 175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董须丰转自博讯网

《邯郸日报》2008年11月27日B2版说法《村里不分土地补偿费该如何办?》土地被征用,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已同意给农户。但每亩43635元的土地补偿费却迟迟不予分配,那么———
(博讯 boxun.com)

主持人:李辉 客座律师:十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贾增军 副主任律师殷清利

案件回放:2007年12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08)第0008号批准2007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8号地块,转用征收了某村集体土地6.7976公顷(约101.964亩),以上内容在2008年7月25日进行了征地公告。
该征地项目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该征地单位通过国土部门所给的补偿安置具体细则中载明: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本着“合法、高限、合理”原则进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按当地近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补偿,两项均分别为每亩43635元;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大包干每亩27000元;一季青苗补偿按每亩1300元补偿。
近阶段该村委会通知被征地农户及时按每亩领取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合计71935元。李某作为被征地农户,想问村委会对此将每亩43635元的土地补偿费留下,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释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另外,不需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就土地补偿费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集体经济组织?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这也是成员自益权的体现。但这种诉讼是建立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基础上的。
在现实过程中,常常存在的情形是村委会对于拿到的土地补偿费不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自行处分了,当然被征地农户也拿不到或仅拿到很少部分的土地补偿费。这样被征地农户如果直接起诉村委会讨要土地补偿费,往往被法院以农户对讨要土地补偿款无法律依据、农户不是土地补偿费的接受主体为由驳回诉讼。
经过本律师近几年土地补偿案件代理经验可采取如下途径:
如果村委会自行通过了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方案,但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太少,或者是村委会未制定以上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未予分配。被征地农户可以直接民事起诉村委会,确认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违法并撤销此方案,或者是确认村委会未做土地补偿费分配违法。当然主要法律依据有: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3条第2款: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第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第三条: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之(四)项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另外,对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被征地农户除以上民事诉讼外,还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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