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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黄琦和天网观察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审查

2020年10月10日 综合新闻 ⁄ 共 342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李振军转自

维基百科网站 https://zh.wikipedia.org/zh/%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7%BD%91%E7%BB%9C%E5%AE%A1%E6%9F%A5

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互联网进行网络内容审查,这是一种行政行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被认为在网络内容审查的范围和力度标准等都与绝大多数国家所进行的审查制度有极大差别[来源请求],故引起大量不同且反差极大的评价。

中国网络审查的背景[编辑]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09年1月发布了《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08年年底,中国上网人数达到2.98亿人,宽带上网人数为2.7亿人,手机上网人数有1.176亿人。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了22.6%。中国网民规模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中国人上网主要是阅读信息、网络游戏、网络交流与交往、收寄电子邮件,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数也在稳步增加。中国的互联网用户正以每月5%至6%的速度增长,中国网民人数就很快将达到人口的四分之一,或略超过2亿5千万人左右。从2000年起,中国政府逐渐制定了多部关于互联网的法律,行政命令也相继实施。

2005年4月,由哈佛法学院剑桥大学多伦多大学共同组建的“开放网络促进会”(OpenNet Initiative)发表了一份关于中国网络封锁的研究报告。报告称:“中国的网络过滤系统是全世界最发达的。比起其他有些国家的类似系统,中国的网络过滤范围广,手法细致,并且效果显著。整个制度包括多层次的法律限制和技术控制,牵扯到众多的国家机构,以及成千上万的政府职员和企业员工。”

有观点认为金盾工程是由前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的长子,曾任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网通董事的江绵恒所筹建与负责。[1]而实施网络审查最重要的设备防火长城,其关键部分的设计师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前北京邮电大学校长方滨兴,他也被网民称之为“中国防火墙之父”。

江泽民在2000年接受美国知名记者迈克·华莱士专访时说:“我希望人们将从网上学习很多有用的事情,但无论如何,网上有时也有不健康的东西,特别是网上的色情内容──对我们的年轻人伤害很大。”BBC华盛顿邮报等没有色情的网站“被禁可能是因为有些政治消息的报导。我们需要有所选择,我们希望尽可能地限制对中国发展有害的信息。”[2]

法律依据与规定[编辑]

中国政府对网络内容进行审查的原因和方式是多样、多层次、跨部门的,对网络的审查是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中国对国内网站实行审查的具体法律依据详见外部资料中法规一览[3]

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编辑]

具体依据条款[编辑]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 根据公安部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从而导致在互联网上查阅违法信息也为违法[4]。而这些被称为“法律”的文件,本身存在合法性争议问题。

  • 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亦即互联网视听服务的企业必须为国有,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不能再经营互联网视听服务。

此规定一出就引发了对其合理及合法性的质疑 [5][6]

法律、法规禁止的网络内容和网络行为[编辑]

  1.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2.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3.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4.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5.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6.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7.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8.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9. 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10.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1.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2.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13.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4.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5.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7]

地方立法[编辑]

2007年12月20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通过《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其中规定: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二十四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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