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增云转自博讯网
2016年8月24日,50岁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居民黄世科受群友要求在微信群教授礼拜仪式,介绍穆斯林节日礼俗而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被逮捕:
|
12月12日伊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伊宁县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黄世科两年徒刑{(2016)新4021刑初388号判决}。宣判后,黄世科不服,向新疆高级法院提出上诉。高院不开庭审理,仍以黄世科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新40刑终78号},获悉黄世科获刑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6月左右,黄世科建立”穆斯林礼拜”微信群,通过语音在该微信群中教群友做礼拜,该微信群有一百多人。2016年8月,黄世科在”梁堡道堂文化学习”的微信群中讲解《古兰经》里有关古尔邦节宰牲的目的语音讲座,该微信群里有一百多人。
黄世科被捕获刑后,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说自己只是在微信群中讲经、教经,其行为没有实际危害国家和社会,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二审法院却认为认定黄世科“犯罪的事实清楚”,认定上诉人黄世科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黄世科于2016年月左右建立了名为”穆斯林礼拜”的微信群,群里有一百多人,主要是其亲戚和友人;这些亲戚和友人和其一起做礼拜(乃麻孜),有一次,其在该微信群里教他人如何做礼拜(乃麻孜)。”梁堡道堂文化学习”微信群是谁建的,他并不知道,群里有一百多人;有一天群主让他在该微信群里讲一讲古尔邦节宰牲的内容,其就讲解了《古兰经》里有关古尔邦节宰牲的目的的经文内容。
2、亲友证实,黄世科建立了”穆斯林礼拜”微信群,其亲戚加入了该微信群,其中有不会做礼拜(乃麻孜)的,黄就教他们如何做礼拜(乃麻孜);群里有人让他教,他就教。
3、检查笔录和电子证物勘验报告证实,通过对黄世科使用的OPPO牌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进行勘验、分析,发现黄世科在微信群里从事了内容如上所述的非法讲经、教经活动。
高院认为,黄世科明知微信群里人数众多;微信群并非宗教活动场所,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不能从事宗教活动,却私建微信群,进行讲经、教经等非法宗教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管理秩序,违反了我国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其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原判认定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定罪不准,应予纠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上诉人黄世科的行为并不具备”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等条件,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上诉人黄世科关于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希望二审法院公正判决的上诉不能成为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其关于只是在微信群里讲经、教经,其行为没有实际危害国家和社会的上诉,应予驳回,因为其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从事教经、讲经的宗教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宗教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世科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