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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右斗争观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划为极右分子

2020年06月25日 综合新闻 ⁄ 共 741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黄宇翔转自博讯网

(1)右派活动中的野心家、为首分子、主谋分子和骨干分子。

(2)提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纲领性意见,并积极鼓吹这种意见的分子。

(3)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特别恶劣、特别坚决的分子。

(4)在历史上一贯反共反人民,在这次右派进攻中又积极进行反动活动的分子。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的通知)”

 如果说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通知>>仅仅是中共自己党内的一份文件,正如其它民主党派自己内部制定的任何文件一样, 我们无权作任何的挑剔和指责。 但中共作为现代中国社会的执政党, 在没有经过最高立法机构按照法律程序批准并确立成法的情况下,把这份党派文件以国家正式法律条款的形式实施于全国,剥夺了五十几万(甚至更多) 的中国公民的合法身份,给他们带上了罪犯式的 “右派分子”的“帽子”____ 不是正式罪犯的“罪犯”,并把他们投入不是监狱的“监狱” ____交人民群众管制,或集中关押正式监狱进行劳动改造。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 ,这样的做法是非法的。

 一九七八年四月,一份来自中共中央的文件<<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给十几万死里逃生的“右派分子”们带来了新生, 他们终于回到“人民中间”来了。而在给右派分子摘帽改正的过程中,右派们又一次与当年的老法师相遇:“根据一九五七年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进行复查和改正”. 在这里我们要指出的是,在二十余年之后,在反右运动是非曲直已经天下大白,尘埃落定之时,中共还要坚持反右的错误立场, 还继续承用二十余年前非法制定的“标准”为”右派分子“摘帽改正。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样的做法也是非法的。同时,从法律公正的角度看,中共不仅丧失了主持重审冤案的资格,作为冤案的制造者它已经完全失去了在重审反右冤案中的共信力。只能主动回避重审程序而交由最高法院全权审理____尽管实际上他们还是一家人,至少从面子上说得过去。

 更令人失望可悲的是,一九五七年反右运动的惨痛教训只给人民留下了深深的创伤,给共和国的历史留下了抹不去的耻辱,却没有给始作俑者带来反思的空间和痛改前非的大彻大悟。即使是一九七九年的右派摘帽,他们也只想乘着半明未明的夜色,给那些已经半死不活,成不了什么气候的老大爷,老太婆摘去右派帽子,将他们草草打发了去。即使反右运动发生之后五十年的今天,中共还继续坚持反右运动正确,只是“扩大化了”的定论。那份臭名昭著的<<关于右派分子划分的标准>>文件还将为中共的正确文件保存下来,“右派分子”的罪名也将被“合法”地保存下来。不难想象,一份二十余年前的非法文件还用来作为二十余年后的政治是非鉴定标准的荒谬逻辑还将有可能在中国大地上演绎。一旦哪一天中国公民违反了这份党规,党照样会按照“右派分子标准”给他们戴上右派分子帽子____不论他是平民百姓还是达官贵人,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人士。

 我们认为,中共现在应该做的是:首先,老老实实地承认<<关于划分右派分子标准>>文件违宪。宣布凡是因此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均无效(原来的“戴帽”,“摘帽”,“改正”都是无效的,同时也就不存在“甄别”,“平反”问题);第二,诚心诚意地向所有因此文件受到迫害的“右派分子”及其亲属公开道歉;第三,追究反右运动违宪主事者的法律责任。第四,建议政府无条件恢复和赔偿所有因此文件所造成的人员,财产,经济等方面的伤害和损失。第五,以反右运动为教训,深刻反思长期以来以党代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违宪做法。拿出改革的诚意。还政于民,还权于国。

 抚摸着五七年右派冤案的伤疤,我们的心仍然倍感沉痛。难道中国老百姓只能一次又一次地看着中共犯“错误”,一次又一次地等待着中共自己改正“错误”?难道每一次中国老百姓遭劫受难之后,就只能打掉了门牙往肚里咽?或者摆出一副儿被爹娘误打之后无所计较“向前看”的“二癞子”相?岂止是反右,建国五十几年中共所造下的罪孽可以列出一串!是的,我们应该学会宽容,我们应该学会妥协,甚至在尖锐对立的思想政治领域里也应容忍互存的空间。世界是共容的,而不是非此即彼,非己即敌。暴力革命只能带来暴力革命的轮回!我们愿意用饱含泪水的眼睛来和中共平静对视;我们愿意裸露出尚未愈合的伤口与中共理性论理。即使这样做我们可能一无所获,而我们要让中共耳边一直回响着受难者的声音____文革已经又重演了一次“反右”式的悲剧,难道将来还要一次又一次地演下去吗? 五七年反右,那是一黜悲剧____政治斗争可以残酷得失去理性,人性和道义;那也是一黜喜剧____独裁者玩政治可以像幼儿园里的孩子玩游戏一样玩____ 输了他就赖脸,撒泼;赢了他就高兴。啊,他玩得好好开心哇! 今天,我们读着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这份文件,只觉得一股股透顶寒气!“右派分子”定罪标准下面罗列的几个主词条就得足以让人心惊肉跳:“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以反对社会主义和反对共产党为目的而分裂人民的团结”;“组织和积极参加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的小集团、、、” 。到此,我们才算是真正体会到什么叫“白色恐怖”!就算犯了其中一条,你的罪也够得上千刀万剐了。尤其处在共产党夺得江山七年之间,中国社会已经经历了“清匪反霸”,“土改”,“镇反”,“三反,五反”,“反胡风”数次政治风暴的洗礼,不难想象当时的政治环境是如何之恶劣!普通老百姓的政治心理早已脆弱得如同灯草,把这些硕大的政治罪名帽子给提意见的人戴上,不仅被戴帽的人被吓死,就连没戴上帽的人也吓个半死。谁还敢问于法律,谁还敢问于正义!记得上小学时学校组织集体参加地方政府召开的宣判大会。几名罪犯被五花大绑,跪在审判台前。一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犯被押上了卡车,隆隆而赴黄泉。我等在下面也面红耳热,双脚颤抖,仿佛我就是那罪犯一般。回家路上,四出已张贴出了宣判布告,大大的朱笔红勾特别醒目:“XXX 反对社会主义,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剥夺政治权力终身、、、执行枪决、、、”林昭是这样倒下的,张志新是这样倒下的。还有千千万万不知名的中国良心犯是这样倒下的。

 言论,可罪至于此吗? 在中国依言治罪的历史悠远流长,而依言治罪的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和法律理论却是空白一张。言论属于意识形态。看不见,摸不着,说时有声,书之有迹;听者有应,读者有铭。即使有人当街呼喊“反对XXXX”,“打倒XXX”。其声音如果没有直接把一幢楼房震破震垮或把一个过路的人吓死(特例别论)或造成其它治安损害,法律应该如何定罪(大凡“反对XXXX”,或“打倒XXX”之类的言论,都是指公共范畴的。而作为公共范畴的思想学术的理论研究和探讨____包括社会制度,当政首脑人物是不应该存在禁区的)?而公民在公共场所表达自己个人的政治态度或意见而没有造成任何刑事或 治安损害的,法律应该如何定罪?如果听到他的呼喊之后,其它人也跟着一道鼓而应之,但声响仍然没有把任何一幢楼房震破震垮或把人吓死或其它治安损害的。法律应该如何定罪?有人听了或读了某人的话而自己去犯了罪,说话的某人是否也有罪?如果把“反对XXXX”,或“打倒XXX”的言论比作一颗中子弹,其穿透力或震撼力(无形的) 会给“XXXX”或“XXX”造成什么样的破坏和损失?名誉?公信力?领袖合法性?制度稳定性、、、怎样进行由此造成的破坏和损失程度的量化评估,法律又该如何定罪、、、正是基于“言论”在法律意义上的这种特殊形态,至少在一九五四年中国的宪法专家们把“言论自由”四个大字写入了新中国的宪法。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开口说话,著书立说受宪法保护,不属于犯罪。九五七年,中国的社会良心们发忧民之言,述忧国之论,何罪之有?迄今为止,我们还未发现所谓右派言论中有“反对社会义”,“反对无产阶级专政、、、”这样直接的原始的语句来表述意见的。即使真有这样的事实,作为中国公民个人的政见或社会理想(而没有直接破坏的行为)去表达又未尝违法!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作为一种过渡的社会形态和制度肯定只是暂时的,并且不是完美的____从东欧的社会的实践运动和中共五十几年的尝试来看,可以说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极端实践。短短半个多世纪,让所有所谓社会主义国家的老百姓吃了不少苦头。东欧人们在一夜间抛弃了它并不是没有根据的。人类社会的终极形态应该是自由,平等,民主,博爱。它即是人类社会的目标,也是维系这个世界和平的平衡力量。这不是谁的主义或理想,而是从人类社会出现的那一天开始,就赋予于天地之间的。人类生活在这个地球上,首先是以生物人的形式存在,其次是社会人的形式存在。这一客观的事实已经清楚地给了人类一个启示:生物世界的正常状态是平衡,各种生物秉承宇宙的力量和规律,和平自由地生存和发展。谁都不许去剥夺或破坏它们的权力。生物世界只有在平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以人为中心的生物和谐。同理:人类社会的正常状态是平衡,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各个人种,各个宗教,各个性别,各个年龄等也同样秉承宇宙的力量和规律,和平自由地生存和发展。谁都不能去剥夺或破坏它们的权力。人类社会也只有在平衡的基础上实现以人为中心的世界社会和谐。也只有这样,人类才能在地球上长久地生存下去。全人类对各种社会发展道路的探索与追寻,如果偏离了这一目标,都是邪路一条!我们对现实世界业已存在的各种社会制度的评价也应遵循这一普世标准:哪一种社会制度更靠近自由,平等,民主,博爱,哪一种社会制度就是更好的。那种自以为是,自诩标新立异,搞多样化的人,不过是为自己的执迷不悟,摸石过河的愚蠢行为辩解罢了!

 毛泽东是个才子,五七年的反右运动可以说是他依言治罪的一次尝试,而<<关于右派分子的标准>>正是这一尝试的理论成果。也就是说,凡是当代在中国犯有反对社会主义,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等等言论的人都可以“右派分子”的罪名和处理方式办理。很是遗憾,毛泽东理论上的创造是失败的,同时也导致了反右运动的失败。暂且不说它彻底违背了宪法赋予人民言论自由的权力一条,就从司法实践来考察,毛泽东是凭哪一个字,哪一个词,哪一个句子,哪一段落;或者说凭的是哪一个主语,哪一个谓语,哪一个定语;或者说凭的是哪一个实词,哪一个虚词,哪一个语气词,哪一个感叹词;或者说凭的是哪个主动句,哪一个被动句,哪一个祈使句,哪一个独词句;或者说凭的是陈述语气还是虚拟语气;或者说凭发言者当时提意见时的声响分贝,语速快慢,该停顿时没停顿,语气平和还是强硬、、、等等从章伯均的一段关于“政治设计院”的短短发言中断定,章伯均是中国最大的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又如何从罗隆基关于“平反委员会”的短短几句发言中,断定罗隆基攻击三反,五反,肃反,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实为向党猖狂进攻。依言治罪,罪在于治!“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我们非常钦佩以言治罪的中共政治家们____他们同时也是一批了不起的语言学家。他们一手握着<<右派分子的划分标准>>,一手拿着收集来的所谓右派言论对照套定。可是他们发现,要是从手头掌握的事实按照所谓“标准”来划分的话,没有一个人是符合或够得上“标准”的。或者说,由于<<标准>>是一份仅有一顶顶吓人的大帽子,,犯罪范围的大框框,大条条,根本就不具备可操作性。但是,他们出于所谓“党性”,“原则”,要执行毛泽东的命令,否则就是“温情主义”。于是,只要沾到一个“异”字,一个“不”字,就是鉴定是否右派分子的分水岭。你的意见是说单位领导,你就属反对党的领导;你的建议是说改进政府工作的,你就属反对社会主义制度。以此类推。更可伶那些不说逼着说,不说请着说,不说腹诽说,没说也就是了的。第一工业机械部的一位十七岁的打字员黄菊英只说了一句──“美国鞋油真好使。”中共说这是“崇洋媚外”,她不服,顶了几句,就被说成“态度不好,思想顽固”,跟着就给她扣了顶“右派”帽子,发配北大荒。(见戴煌<<九死一生____我的右派经历>>)。这样看似滑稽可笑而让人心颤的例子举不甚举!也只有在中共政治家兼语言学家的眼里,才从这样的言论里解构出“反对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的含义。更不要说后来完全脱离右派标准,按毛泽东所谓“右派分子”百分比指标指定右派分子的荒唐做法!冤哪,章伯均!冤哪,林昭!冤哪,我那被“扩大化”了的五十几万父老兄弟姐妹!

 言论为政____她是美女,也是祸水。在中国几千年历代政治实践活动中,获得言论为政成功的范例少之又少。没有民主制度作基础,言论为政只能是棠花一现的政治秀,只能是闪烁在历史长河里的几粒星光。而更多的记录是,统治者为被统治者的建议,质询,批评,甚至是非暴力的反对,基本是持消极,对立,排斥的态度。在专制社会里,言论为政的负面就是执政者。统治者注重和反感的往往不是意见的本身,而是意见所隐含着的另一种力量____挑战!专制者永远认为自己是至高无上的,也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他的“龙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尤其是中国的开元君王,刚才脱下灰尘扑扑的征战盔甲,穿上绣着金色舞龙的丝绸黄袍,言论挑战在他们的眼里,就是杀气腾腾的敌人,不可饶恕的罪行。正如我们今天看到的中共对重审反右运动呼声的反应一样,他们不去思考这些呼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是考虑到:“不能给党抹黑”(中宣部语)而禁止出现在中国媒体上。对此,往往采用最方便最简单的也是最解气的方法:杀人!“<<国语>>卷一周语上:厉王虐,国人谤王。邵公告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王喜,告邵公曰:‘吾能弭谤矣,乃不敢言’”。毛泽东并不比历代封建君主们高明,甚至比他们还要愚蠢残酷!因言罚罪或杀人,开口就是上千上万!于是,“言必及祸”几乎成了中国历代政治环境定律。

 可以说,一九五七年的反右运动是千百年来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言论相持古老命题的继续。言论为政,统治者渴望。他渴望言者为其美饰,渴望言者为其袒护,以维护他地位的合法性,长久性。言论为政,也是被统治者所渴望的,尤其是社会文化群体,他们渴望言者参政以体现自己的存在;议政以体现自己的理念;监政以体现自己的权力;甚至是反政以体现自己的力量!言论为政对统治者来说是一把是双刃剑:它可以此获得支援而致天下太平,也可以此招损而致天下大乱。言论为政对被统治者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让你从权力中心获得某种有益于全社会或某部分或某个体的改进或恩惠,也可以让你从权力中心引来个人或集团的杀身之祸!言论为政,两相对峙,总是充满了硝烟和鲜血。尽管如此,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言论为政的相持一直处在起伏消长之中,从来也没有中断过。

 为政言论往往是以挑战的姿态出现,又是以争议性为特征。受多种因素制约,为政言论的受体在理解判断上又往往站在两个极端:正面肯定或反面否定。同时,受体在处理为政言论时,也因民主因素的多寡而行成泾渭:一种是,在态度上:积极的言论____欢迎;消极的言论____反对。在方式上,无论正面或反面,皆视为共有权力而加以尊重。一视同仁,不加排斥,更不加罪罚。另一种是,在态度上:积极的言论____欢迎;消极的言论____排斥,并且罪罚或从肉体上消灭之。还有一种是,不论积极或消极,统统视为反动,对立,一概加以排斥,并且加以罪罚,或从肉体上消灭之。现代文明的政治家们从言论为政,负面教训多于正面经验的历史中,深感言论为政的可爱,也深感言论为政的艰繁____它是鲜花,美女;也可能是毒药,刀剑。但有一条是清醒的:言论为政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力,不能因言论的错误或反动而加害公民。所以,在现代民主国家里,制定法律的专家们对言论为政慎而又慎。即使是涉及到“煽动”,“诽谤”,“侮辱”等有犯罪嫌疑的言论,都尽可能站在谨慎,保守的立场上去择取宽容的选择。他们宁可认为自己还不够聪明,宁可认为自己今天还未找到合适的罪名去给看来是存在问题的言论定罪。宁可让执政集团或领袖个人的利益吃点亏也不愿意扼杀言论,更不愿利用国家机器去伤害言者的生命。“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或者说,宁可相信自己国家的制度是稳定的,国家的力量是强大的,再糟糕的为政言论是颠覆不了的(当然,如果言论为政者放弃了言论的努力,而改换成行动为政,那就应另当别论了)。那种视为政言论为行动为政的苗头,哪里或谁对政府的某事某人稍有一点异意,立即动用强大的行政手段手段加以沫灭,并将言论为政者控制或关押起来甚至杀害的做法,不仅是违背普世价值的行为,也反映出执政者的非法性和内心的虚弱。“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夫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成而行之胡可壅也?若壅其口,其与能几何?” 同时,言论自由本身就存在着一种权力互制的关系:你有言论自由,我也具此权力。你可以言是,我可以言否。你对我可以支持,你错我可以反对。我发舆论说你实行的制度不好,我说你执政有问题等,你可以发舆论反驳我,质问我为什么反对。我又反抗辩道,你怎么怎么不好,哪些哪些事情干糟了;你又可以反驳说,我干的事事都好、、、言论规言论,干事规干事。你我每天一样工作,吃饭,喝酒,睡觉,生儿育女。太阳照样天从东边升起。而不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对言论为政者先以暴力恐怖的语言相威胁。诸如“反对”,“攻击”,“诬蔑”,“煽动”,。然后对他们进行精神和肉体的惩罚。所以,言论自由的互制关系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是平等的。同时,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又可以这样来描述:被统治者用言论自由来争取言论自由;统治者用言论自由来限制言论自由。而破坏这种平衡关系最大的敌人主要来自于统治者。可以说,在当今世界上,言论为政的自由程度就是检验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试金石。谁还视为政言论为犯罪,并且以刑法相处言论者,谁就是逆世界民主潮流而动的专制暴君!民主国家的警察把游行示威的人抓起来并不是因为他们的演讲或口号错误或反动,而是他们在游行示威的过程中对公共秩序或财产造成了破坏。判他们的罪是刑事罪而不是言论罪。

 我们多么渴望这样的情景在中国大地上出现:无论你是什么党派,什么阶层,什么地位,什么职业,什么性别,什么民族;早上,我们可以是在政治论坛上争吵论战的政敌;晚上,我们可以是坐在酒吧里一道喝酒的朋友。

 我们在此呼吁中共:恶文当废,冤屈当申!放弃错误,与民妥协____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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