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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工集体维权行动观察:陈敬坤就工人住房权起诉政府再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2019年08月07日 综合新闻 ⁄ 共 129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张婉秋转自博讯网

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皖行终839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国企退休工人陈敬坤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皖01行初170号行政裁定书,对其就工人住房权起诉合肥市人民政府裁定不予立案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决理由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同:根据起诉人的诉请、理由与依据,本案系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陈敬坤的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案彰显中国现行立法、司法在劳工权利保障方面的荒唐:宪法规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工人阶级的权利却在立法、司法方面皆不予保障。

     陈敬坤系安徽省六安市诸佛庵人,1970年退伍转业进合肥市国企安纺二厂后退休,陈敬坤与上海市上山下乡知青后招工进安纺二厂的余女士结婚,有一女儿,其因在合肥市原国企安纺职工宿舍纺织一、三村改造时就住房分配提出身患肺支气管扩张疾病,要求分配合适的住房,及按照计划生育条例要求给独生子女户以住房面积奖励,结果是十年没有从政府处获得应有的住房福利。陈敬坤于2019年6月10日起诉合肥市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保障工人住房权,结果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虽受理上诉,但最终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且是最终裁定。

    在两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中,法院并未对陈敬坤起诉书中要求合肥市人民政府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文件的诉讼请求给出裁判事实与理由,该文件正是从城市住房福利向公积金制度转变解决衔接问题的,而合肥市瑶海区众多的改制国企职工(失业、退休)未享受到住房福利的,应依据该文件获得补偿。此文件相当重要,相信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应当依据该文件享受到应得的住房福利,而众多非垄断性改制国企的退休及失业工人在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或破产时,没有获得住房权保障,这些工人的住房权事实上被剥夺,其住房权应当获得司法救济,而两级法院却拒绝给予司法救济。

    合肥市国企工人权利受到侵害,尤以住房权和工伤补偿权被侵犯为最严重,而通过行政或民事诉讼对政府滥用权力行为予以司法审查,对工人权利给予司法救济,无疑能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工人权利,促进社会和谐。两级法院裁定拒绝受理案件,再一次的证明司法拒绝维护工人权利,漠视工人的苦难,毋庸置疑,这是受到中国法家传统的影响,是官本位作风,丝毫不尊重工人的最基本的人权——住房权。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中共中央决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如要实现,这需要彻底清除中国法家的恶法遗毒,改恶法为良法,需要改变公权力的凌驾于人民意志之上为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附本网相关报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合肥退休工人陈敬坤诉合肥市人民政府要求落实房改文件及履行支付集资建房的住房一案
    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19/07/blog-post_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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