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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津社会不公正问题观察:天津一房管局强拆房屋称为公共利益,未向法院申请被判违法

2019年04月03日 综合新闻 ⁄ 共 109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孙健转自澎湃新闻

近日,北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辰区房管局的拆迁未经原告同意,应属于强拆行为;且强拆前作为征收人的区政府未向法院提出申请,房管局的强拆行为违法。

未签补偿协议即遭强拆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该案判决书上看到,2014年1月21日,因旧城改造需要,天津市北辰区政府颁布了顺义大道二建大楼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对该大楼进行征收,要求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在当年3月3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该楼有一套30.83平方米的房屋,承租人是天津市邮政集团北辰分公司职工毕军。他的儿子毕晓卿称,这是单位当年分给他父亲的宿舍,属于公房,承租人即房屋的实际拥有者。

2014年10月8日,北辰区房管局对该房屋实施拆除。毕军不服,于2016年3月16日向北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房管局的拆迁行为违法。毕军称,此前,他曾多次找相关部门投诉遭违法强拆,但一直无果。

2016年9月2日,北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毕军称,在他还未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并同意拆迁的情况下,房管局对其房屋实施了强拆。在强拆过程中,北辰区城管局非法闯入房屋内后对财产进行了打砸。大量财产丢失或被扣押,至今不知去向。

而天津市北辰区房管局则辩称,在区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后,顺义大道二建大楼的其他居民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只有毕军一户未签。经多次做工作,毕军仍然拒绝签字。房管部门报请北辰区政府,由区政府再次作出决定,明确了腾房期限和具体补偿内容。而毕军也口头答应,并已将屋内的物品全部搬出。

房管局认为,他们是“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在拆迁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才进行的拆迁,根本就不存在强拆的问题。

判决:未向法院申请即强拆违法

9月2日,天津市北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房管局称拆迁是在毕军口头答应、并在其已经搬空屋内东西的情况下进行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毕军曾在房屋被拆迁过程中向警方报警,称房屋遭到强拆。判决书认定:北辰区房管局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对其房屋进行拆迁,应属于强拆行为。

判决还认为,根据当前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被征收户,相关政府部门作为征收人应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拆。

该案中,作为房屋征收人的天津市北辰区政府应在2014年10月17日之后,向法院申请对毕军的承租房屋进行强制执行,但北辰区房管局却在10月8日对毕军的承租房屋实施了强拆,因此,法院判处房管部门对毕军承租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中国民主党天津社会不公正观察员 孙健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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