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亚杰转自”中青在线“
不在立法层面上消除“情法矛盾”,我们就总是要面对情理与法理不能两全的选择题。
一个人的自由到底值多少钱?从哲学角度看,这个问题可能没有标准答案。但是,在现实中,为了给那些蒙受冤狱的人一个补偿,这个问题必须要有一个答案。
最近,一起国家赔偿案的裁定结果给出了最新的回答。1月30日,新疆高院向无辜入狱15年的“新疆版聂树斌”周远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向周远赔偿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18458.31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96460.41元,合计1914918.72元。
折算下来,周远失去的15年自由,每年相当于人民币12万余元。这个数目,便是司法实践中对个人自由的“定价”。
对于这个结果,周远毫不讳言地表达了自己的不满。在他看来,这个数目和他申请的1591万余元相比“差距过大”,无法弥补他在冤狱生涯中蒙受的损失。基于这种不满,他表示自己将保留上诉的权利。
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不论是对周远还是对其他冤案受害者,国家赔偿的“定价”都是相对统一的。
2016年,蒙受8年冤狱与数次死刑“威胁”的念斌获赔119万余元;2013年,蒙受10年冤狱的张高平叔侄分别获赔110万余元。纵观近几年的冤狱国家赔偿案,可以看出,全国各地法院的衡量标准几乎都是一致的。这个标准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新疆高院当然应该依法办事。然而,换位思考一下,有谁愿意像周远一样蒙受20年的不白之冤,最终只换来不到200万元的赔偿呢?从这个角度出发,周远的诉求似乎并不过分。
我们分析问题时,总是会从“于情”“于理”“于法”三个角度看待问题,在这起案件中,于情于理,周远的遭遇显然值得同情,其要求并非没有道理,然而于法来看,新疆高院的决定同样无可指摘。一方占据了情理,另一方占据了法理,让人莫衷一是。
只顾情理不顾法理,多给周远一些赔偿,行不行?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种赔偿于法无据,对其他需要赔偿的人而言也不公平,只会让我们离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越来越远。
然而,如果只顾法理不顾情理,对周远的要求置之不理,结果同样不好。如果给予冤案受害者的补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要从何谈起?
万全之策,便是以完善法律的方式,从根本上化解冤狱国家赔偿的“情法矛盾”。不在立法层面上消除“情法矛盾”,我们就总是要面对情理与法理不能两全的选择题。
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那些蒙受冤狱的人,其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额正是依照这一标准算出来的。
从立法角度来看,这一条款相当于把蒙受冤狱者失去的自由等价为工作时间,补偿方式很像是一种“误工补偿”。然而,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他们在冤狱生涯中失去的,岂止是工作的自由呢?他们不仅失去了工作,也失去了亲情、友情、爱情,在监狱里,他们失去了爱好,失去了社交,失去了和大时代共同进展的机会,如此种种,又怎能仅按“误工”的标准计算?
最好的办法,就是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近年来,多名平反冤案的当事人都对国家赔偿提出不满,立法者有必要重新审视国家赔偿的标准,真正让国家赔偿弥补他们失去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