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海 转自 天涯社区
现在本案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黑民抗(2013)44号、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立案、受理、于2016年6月2 日,黑检大分(行)违监(2016)23270000001号检 察建议书,黑检大分控申民受(2016)2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 知书,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大兴安岭地区中 级人民法院承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13条规定, 但是大兴安岭地区法院在没有任何担保证据的情况下仍然维持原判决 ,大(2017)黑27民再1号。本案经大兴安岭地区政法委领导 调取原始卷宗,查验证据资料,调取两级检察机关抗诉、纠错、立案 侦查卷宗和结果,复核该案件,重新发回大兴安岭重审。大兴安岭地 区中级法院拒不改正错误判决?现该案件两级检察机关的监督、 纠错?大兴安岭地区中院再审法庭程序、实体均违法,拒不改正? 不知道是谁赋予他们徇私枉法的权利?难道,执法者法官违法犯罪就 没有人管吗?请问法律何在?谁来监督执法者的违法办案? 本人保留继续上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