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民主党黑龙江省腐败观察:实名举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法院司法腐败案件(2)

2017年12月13日 综合新闻 ⁄ 共 606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张学海 转自 天涯社区
二、程序违法。一审法庭没有给我送达起诉状,没有给我答辩时间?没有给我上诉期,违反《民事诉讼法》. 再审法庭在开庭的时候,明知本案是黑龙江省最高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而不通知检察机关出庭监督审判?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没有通知检察机关出庭监督?而这次程序违法恰恰是纠正违反实体违法过程中。再审法庭的组成没有检察机关出庭不合法,审判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程序违法导致实体违法。可见再审法庭没有改正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检检察院抗诉实体违法的诚意?一审、二审、再审开庭查验卷宗都没有证据证明我担保,也没有法定的证据提交手续。对我提出证明我没有担保事实证据不予采纳,对两级检察机关出庭监督意见也不采纳。
三、再审采用证据不合法,再审结果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3条明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再审法庭(2013)大民再终字第8号判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人担保?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依据一审本人有异议、没有本人签字庭审笔录,更不能证明担保?更可笑的是一审法院法官梁凤岭出具的证言“证据丢失证明”?自己来证明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所谓丢失“证据”没有合法来源,合法提交手续,有异议的证据没有经过司法鉴定。因为本人没有给任何人写过担保字样的书面文书。所以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本人担过保。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