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长明转自教育网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社会各界于今天前把意见反馈至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意见稿中第十三条的“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广泛讨论。大洋网昨日将向广东省教育厅提交了采访提纲,截至发稿为止尚未有回复。大洋网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广东医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李立凯、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医务从业者罗医生和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其中前三位受访者对“禁止艾滋病患者当老师”的观点持赞同意见,如李立凯说,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了这个标准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艾滋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要善待,要尊重。但是针对如教师这样的特殊行业,应该设置一个高标准。但万延海就强烈表示,“全球处在一个开放、流动的状态,此病情不可避免地会传播。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保护好自己;如何与艾滋病患者相处,简单打发掉艾滋病患者的心态不可取。”
声明先行:拒绝禁止艾滋病患者当老师的标准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就此发布一份《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关于有关省和地方实施艾滋病病毒检测规定的声明》,该声明明确表示,“将艾滋病病毒检测条目放在招聘过程中,或继续雇佣的条件中,并不能产生任何公共卫生方面的收益,因为艾滋病病毒并不会因工作环境中的偶然接触而传播”,“特别是当这些歧视表现在条例、法律以及政策中”时,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以及对歧视的恐惧,又带动了地下高危行为,并妨碍着检测,从而导致新发感染人数和艾滋病相关死亡人数的增加。
在全国致力于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和人权保护的民间公益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也在网上发了一份《给广东省教育厅的建议函》,表示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从事教师职业是缺乏公共卫生科学和法律依据的表现。
《给广东省教育厅的建议函》说,性传播疾病主要通过性交行为传播,梅毒和艾滋病也通过血液传播。在学校学习、教学和其他工作,并不传播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因此限制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担任教师工作,毫无公共卫生科学依据。另一方面,“学校并不是世外桃源,而是人口众多国家的一部分。性病防治、艾滋病防治,应该依靠科学的健康教育,依照公共卫生科学原理来处理”。
制定一个对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隔离地带,并不能防止人们在总人口甚至在家庭中遭遇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而只能给人们一个欺骗自己的、虚幻的安全感,后果却是人们失去对疾病挑战的现实感,而处于感染性传播疾病的现实危险之中。
特殊保护与承受能力护有关?
朱永平说,艾滋病、性病这些传染性疾病一旦传染是极度危险的,在我国早就有学术、儿童权利受特殊保护的条例。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保护能力都不够成熟,所以设立这项标准是应当的。李立凯更明确地说到:“当患有艾滋病的老师的隐私权、就业权与保护未成年人产生矛盾后,应该从利大于弊的角度考虑,限制艾滋病患者当老师。”
万延海就对“禁止艾滋病患者当老师”持反对态度。他认为,艾滋病与性病是一种常见性的传染性疾病,把它们当特殊病情看是不恰当的,大家更应该用平常心去看待。而且在日常教学工作中的授课、拥抱等方式不会产生传染艾滋病、性别的后果。
但据李立凯补充举例,教学过程有特殊的情况的。例如患有艾滋病的体育老师的皮肤破损后无意用伤口接触到了学生,这是有极大的危险性的。所以,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为了祖国的下一代,老师应该有更高的标准。不过,万延海就坚持“学校也是流动社会中的一部分”的观点,在他承认“在日常生活中,小孩打架破损皮肤也是一种潜在的传染艾滋病的渠道”的同时,他也指出“但这并非在学校独有,在所以的公共场所皆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把学校孤立起来,拒绝艾滋病患者当老师在当今一个流动的社会是无用的”。 艾滋病患者的出现还有引起旁人的心理压力。朱永平说,如果一个老师是一个艾滋病患者,会引起未成熟的学生的恐慌心理,这是不利于学生的成长。李立凯也提到,如果家长知道孩子的老师是艾滋病患者,一定会为孩子在一种危险的环境中抱有担心的心理。
另外,李立凯和罗医生还提到,应该分两种情况制定老师的标准。在幼儿园、中小学,所属年龄段的更多是未成年人,老师与学生的关系比大学里的师生交往更加密切,应考虑限制艾滋病患者当老师的资格;但是在大学里,大多大学生已是成年人,已经具备自我保护能力和心理抵抗能力,可以放宽教师在艾滋病方面中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