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交通运输业腐败观察:烨阳律师诉福州市交警支队一案基本胜诉

2017年11月06日 综合新闻 ⁄ 共 89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王宏亮转自博讯网

烨阳律师起诉福州市交警支队履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法定职责一案取得基本胜诉,但对一审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不服将提出上诉

2016年12月福州市交警支队下属车管所在邹丽惠律师的小客车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以“因有交通违章未处理,不能发给合格标志”为由,拒绝发放新一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017年7月20日,邹丽惠律师驾驶该小客车前往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有关交通事故案卷材料,在闽清县交警大队门口被其民警拦截检查,以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未年检为由开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原告的小轿车,声称应给予共计罚款人民6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6分,但要求邹律师须在一张由其经办民警事先打印好的《保证书》上签字,保证将车拖到有检测资格的车辆检测机构进行年检,否则不给出具处罚决定书。邹丽惠律师随即提出“我的车在2016年12月就年检合格了,是你们交警不给发标识。我提起诉讼,现在鼓楼区法院审理中,不存在还要拖车检测的问题”,并出示了有关证据。福州市下属福清交警大队的经办民警坚称:“你不签保证书,就不能给你开罚单”,导致原告无法及时接受处罚,领回被查扣的车辆。邹律师不服闽清县交警大队的上述行为,认为系非法附加条件、增设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向福州市公安交通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但被违法拒收。

由此导致福建烨阳律师邹丽惠律师一系列投诉、复议和控告。在这起事件中,邹丽惠律师是为自己维权,相对付出与收益,更是为公益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2008年11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0号)中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