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欣转自博讯网
许多的朋友讨论强制堕胎,都会提到一点,就是这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所决定的,因此这样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不得不提醒: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计生部门有权强制堕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本条只是规定了计划生育是宪法上规定的国家的权力,即国家有权采取计划生育的政策,来让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但是并未规定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来实现计划生育,而实施计划生育的措施有很多。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9条仅仅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本条仅仅规定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进行堕胎手术,但是并未获得授权可以对计划外生育进行强制堕胎手术(换而言之,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进行自愿的堕胎手术);而另一部涉及计划生育的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涉及到未经许可计划外生育的,按照该条例第23条的规定,其处罚仅仅是“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也没有可以进行强制堕胎的规定。
作为事件发生地的陕西规范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是《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虽然在第13条中规定“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中止妊娠”,但是并未规定政府机构有权强制终止妊娠,而违反该条终止妊娠义务的人,则按照该条例第37条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按月进行罚款,并无强制堕胎之规定。同时对于“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但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超生一个子女的”等情形,该条例第37、38、39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是缴纳罚款和计划外生育费,并无可以强制堕胎的规定,故在陕西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实施强制堕胎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