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艳敏转自天涯论坛
举报人方万红,男,50岁,中共党员,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工商局干部。因参与集体33名职工实名举报原嵩县工商局局长李宗武:1. 私设小金库1083050.99元(99嵩纪处字[01查实]);2. 克扣职工工资14.5万元(省工商局查实);3. 依仗职权强霸县工商局伊宾商场南楼为己有(李的孩子每年收房租2万元);4. 扩大装修面积从中贪污4.5万元(有实际面积和扩大后面积核算单)等等腐败问题,在2000年5月30日—9月30日,被洛阳市工商局以越级上访为由先后三次下文件给我开除公职。2002年3月31日,嵩政发{2002}6号下发会议纪要:会议认为,嵩县工商局原干部方万红,自1998年起,对原局长李宗武问题向上反映,逐级上访。2003年12月27日,市工商局下发会议纪要,先照顾我到县局事业单位个协上班《每月打借条生活》,其它问题待市工商局党组会议研究后再说,否则继续进京上访。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5年9月26日访转字[2005]第003号认定:方万红同志他自1985年起任副所长、所长,因实名举报,2000年被开除公职后一直上访,虽有县委和市领导建议恢复公职,问题至今尚未得到解决,请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解决处理。 中共嵩县县委信访领导小组于2005年3月16日下发了“建议市工商局下发恢复方公职文件”的信访建议。 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林于2005年8月5日在《洛阳晚报》A2版上进行了批示。 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决策探索》杂志2005年09期55页上刊登了市政府副市长王立林的批示。 可洛阳市工商局上下串通,胡弄政府和我,恢复公职问题就是不落实。 2006年10月23日,县局局长与我达成协议给我一定的补尝,到县局事业单位协会上班,可到协会后县局没有落实协议,我的工资不是象市工商局2004年5月20日给市政府报告的“协会人员工资比其他工作人员每月高出200余元”而是低200余元,一反一正每月却少给我核500元。经县政法委书记多次协调无效。于是我就继续向上反映要求恢复公职。可腐败分子们是一家,经市、县工商局上下打点,于2007年10月30日以上扰社会为由给我劳教一年半。恳请上级领导伸张正义,要求洛阳市工商局落实中共嵩县县委信访领导小组2005年3月16日“建议市工商局下发恢复方公职文件”的信访建议,还实名举报人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