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杨玉梅转自博讯网
我家长住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商业街,叫肖书君
事情经过:
我父肖兴诗,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复员转业到地方。1963年从大连来集贤县福利镇,当时我弟兄7人,全家9口人的生活只靠父亲一人,我父亲为给政府减少负担,我父亲带领全家人自谋生路,经县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让我家在县城商业街开设一小吃部,维持全家的生活。当时我家邻居中心储蓄所和我家从来也没有发生过纠纷。1995年中心储蓄所被现在邻居刘宝森买去了,因刘家多次非法扩建到我家窗下,被我父阻止,怀恨在心,就以强占宅基地为由,把我父亲告到县法院、市中级法院,都以土地权没有确定驳回刘宝森起诉。
2000年我父因病去世,刘宝森看我家兄弟在社会上孤立无援,执意强占我家早就使用的国有土地,据为己有。2005年刘宝森又把我告上法院,以侵占土地为由,经法院审查后驳回刘宝森起诉。当时土地局副局长杨春雷偷着到法院做假证,还帮刘宝森伪造一份假原始地基资料。当时他不是法人代表,也没有土地局法人代表的委托书,法官问他“你知道做伪证是违法的吗?”他说:“知道。”问他:“你的代表谁?有委托书吗?”他说:“我代表土地局,我人都来了还用什么委托书?”。当时都有庭审记录。后来我们了解原当年农业银行正行长周景方说中心储蓄所根本就没有土地登记和发土地证。土地局副局长杨春雷又帮助我家邻居刘宝森策划让刘宝森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经审查认证,刘宝森与中心储蓄所进行交易定审批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因而不予颁发土地使用证县政府2006年8月3日做出政府复议决定书(2006)11号行政书,确认国土局行为适当。2006年9月20日,刘宝森向集贤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集贤县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做出集行初(2006)8号裁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2009)第1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县政府处理意见。在庭审中,有县政府人、土地局人、刘宝森,土地局人在庭审中承认由于工作疏忽,92年原始地基资料是2000年装订和填写的。可是在判决书中说,虽然被告提供原始地籍资料存在瑕疵,被告不否认,只能说明当时土地部门卷宗管理?。不规范,说明不了原始证据缺少真实性。鉴于该原始证据专业性很强,应予以采信。我有庭审笔录为证。我不服,向双市中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双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县政府(处理意见)不合法,也不适当,刘宝森到现在也没有拿出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在两院庭审中问他有买卖合同原件吗,他说没有,在庭审中有记录为证。
2009年我在北京被一伙自称是黑龙江省集贤县的工作人围攻殴打,落入河中后,那伙人就跑了,还有的人骂我“淹死你!
2010年7月16日早5时30分,我家邻居伙同集贤县信访办主行盛华夏带领八、九十人,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先是在街头的两边100米拉了界线,不让人通行。后到我家中把给我看家的哥哥连推带打抬到商业街头,把我哥哥软禁2个多小时,我哥哥非常害怕,担心屋里还有我嫂子和3个月的婴儿。我哥哥苦苦哀求后,他们答应让我哥回去看孩子可以,但不许随意走动。我哥哥答应了他们,只要能回去看孩子做什么都行。我哥哥回去一看惊呆了,他们在我家后面房子墙上扒了个门大小的洞,把二楼后面消防楼梯也刮断,还把我家后面的东西都搬走,到现在不知去向。并在老房里面砌了一面墙,告诉我哥说一面留给我家另一面留给刘宝森。当时我嫂子和3个月的婴儿也被关在屋内2个多小时不让出来(我有当时在场的证人证言和现场录像为证)。后来我去有关部门上访都互相推诿,我又到北京上访也没有结果。
2011年我在北京乞讨上访失去信心,被逼我在清华大学院中湖边坐了两天后自杀被救,遇到北京,黑龙江省领导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马院长他们看完我的资料后告诉我让我等一等,一定会给我一个公正说法。2011年10月11日黑龙汇省高级人民法院让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再审。2011年新年前10多天我家邻居刘宝森又拿着菜刀和棒子,领着他儿子等4、5个人到我家又砍又砸,把我家门窗玻璃都砸碎。我家邻居临时寄存在我家要卖的年货都被砸烂,扔的满地都是,共计1万多元,我家邻居要求刘宝森赔,刘宝森拒绝赔偿。我报警,警察不管让我到法院去,到现在没有结果。2011年底我哥到县里听说信访办主任盛华夏升到经济局当正局长了。我非常想不通这样的腐败贪官怎么还能升官?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集贤县法院和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年多的审理。
于2013年11月20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集贤县法院判决撤销(关于刘宝森与肖书君土地使用权属争议处理意见书)责令判决生效后,刘宝森与肖书君土地使用权争议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集贤县政府2010年4月19日为刘宝森发的土地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集贤县法院和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我10多年乞讨上访是由于2005年集贤县土地局局长杨春雷以权谋私,渎职,作假证,作假地基资料蒙骗政府,政府明知造假也相信了。原信访办主任盛华夏还升到经济局当正局长,当年他腐败,以权谋私,渎职侵权向县领导报假说我家侵占刘宝森土地,还假借法院名义到我家帮助刘宝森强占我家房屋土地东西至今无还。我于2013年11月12日终审判决书下答起2年多也不给执行。2015年9月因刘宝森又在接二楼我哥去县里问怎么事?听说集贤县政府又要给我下了个答复跟2008年5月5日错误答复,也就是让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的《关于刘宝森与肖书君使用权属争议处理意见》原封不动,内容没有改变以红头文件下答复给我。按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中原55条修正后71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后来我哥又去集贤县政府去找领导都说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哥又去找土地资源局,找地基股股长刘湘强,他说错了可以再给下一个新正确的。2015年10月刘宝森在我们有争议土地正在处理中又接盖√起了二楼(因为案子未解决好完,原、被告双方不得改变现状,可是刘宝森自己盖好了二楼,已改变了现状)。我多次找省,市领导无人管。我又多次进京反映也无果。我只有写信向上级导反映地方领导一再故意造假明知道违法还违法,可是2016年6月听说我家领居刘宝森又把法院撤销假土地资料办的土地证,政府土地部门又给办回来土地证,还让归划处也给办了证。可是经当时省最高法院,中级法院现场调查审理资料都是假的。为什么又给办回来证那?这不是跟法律对抗吗?还是有钱权交义。
一程序违法
我现在也没有接到行政答复,签名。
二集贤县人民政府红头文件错误
集贤县人民政府红头文件都是用发给个机关,单位的。不能发我个人的。
三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尊敬领导恳求依法帮我讨回公道。
黑龙江省集贤县访民肖书君
电话13239600396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