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华转自《参与》 来源:VOA
引发巨大争议的山东高利贷逼债血案二审做出终审判决,山东省高级法院认定,被告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认定的故意伤害罪正确,但量刑过重,改判有期徒刑5年。从一审的无期徒刑到二审的5年有期徒刑,于欢的命运经历了巨大的改变,背后却是中国司法体制与民众舆论的激烈对撞。官媒欢呼“司法公信力回到正轨”,“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但于欢案引发的巨大争议似乎余波未了,自媒体上仍然出现许多发人深省的疑问。为什么一审和二审判决之间存在如此大的反差?中国法律和审判究竟有多大的弹性?如果不是出现汹涌澎湃的民意反弹,司法任性与错乱能否得到纠正?于欢的改判到底是法治的胜利,还是维稳的需要?
参加节目的两位嘉宾是《北京之春》荣誉主编胡平和历史学者、独立评论人士章立凡。
章立凡说,觉得到现在为止,中共对案件的处理仍然是党大于法,所以认为这次对案件的改判也是出于所谓政治正确的考虑。我分析大概有几个因素。第一是舆论反弹非常强烈,毕竟媒体报道了,互联网上一片质疑和骂声;而且,此前我们看到案件的情节也是非常恶劣,侮辱别人的母亲,又是黑恶势力逼债,背后可能还有官员的保护伞,这些都是容易激起民愤的因素。所以,舆论在这方面所起的所用是非常大的;第二个因素跟政治和维稳无关。比方此前的雷洋案,大家都明白是怎么会事儿,舆论也很强烈,但是,最后愣是给压下了。为什么呢?因为涉及维稳队伍,就是政权安全,所以他们不让步。还有,今天,已经过去很多年的刘晓波案件被重提,我们得知他在狱中罹患肝癌,已经进入晚期。这类政治案件他们完全不考虑具体从司法和法理上讲是否合理,只考虑他们的政治稳定和政治正确;类似的还有709律师案,政府实施非法拘捕和使用酷刑(今天是世界反酷刑日,中国政府也加入了公约却无济于事),并不顾及具体情节和舆论;第三,改判有助于树立官方所谓青天老爷形象:既然舆论强烈,高层于是出面做好人,以此作为缓和社会矛盾和赢得民心的办法。总之,是从计算成本到政治正确的考量之下对于欢案进行了改判。
章立凡还说,关于于欢命运的“蹦极”式改变,我们知道,一根皮筋儿栓着一个人,倒栽葱跳下,再弹回来,这就是蹦极。这种比喻很形象。在这种运动中,一个人的生死安危完全取决于皮筋儿的弹性。专制制度从来蔑视人的权利,漠视人的价值和存在。中共统治下的法治随意性与其60多年以来的统治一脉相承,从建政后的镇反杀戮至少七十万,到土改的屠杀和虐杀,还有文革的滥杀都是证明。中共漠视生命、漠视法治由来已久;甚至到了80年代还出现过运动型执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制造了非常多的冤案。一位女士因为在家中举办家庭舞会便遭到枪决;其他人也被判重刑。这类案件当时大批量发生。中共法律的弹性体现在政治需要上。觉得需要大开杀戒威慑草民时,便出重手;觉得社会矛盾尖锐需要缓和时,便会适当纠正。于欢案能够从一审迅速进入二审而加以部分纠正就是当政者在需要缓和的时刻被迫做出的选择。这就是于欢被弹性蹦极的来龙去脉。
胡平说, 于欢案一审错得离谱,二审则算差强人意,也有问题,比方所谓的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这里的背景是政府的公权力不作为;百姓之间发生纠纷政府应该介入和执法;因为有政府,个人把报复的权利让给政府;一旦政府不作为,民间百姓为了保护自己只好自己动手,分寸很难恰如其分,事实上是不可能。总之,判决依然没有道理。不过与一审相比多少可以接受。
胡平还指出,毫无疑问,如果当初没有《南方周末》捅出于欢案,如果没有如此多民众通过媒体尤其是互联网表达不满,改判是不可能的。但是,《南方周末》之所以能够和敢于捅出此事,国人能够借助于媒体和互联网来表达对案件的不满,则是因为案子本身不太具有政治敏感性。否则的话,南周这种官媒根本不可能进行报道,老百姓的评论也不可能不被屏蔽,这股力量就不可能形成。其实,正如章立凡先生提到的,刘晓波案和709案等都比于欢案更加恶劣、判决更加不合理,而且那样的案还比比皆是,冤狱数不胜数。之所以本案能够获得看似还不错的解决,就是因为它基本没有政治敏感性。尽管发生冲突的一方有一点官方的背景,但是其他方则是老百姓对老百姓。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插手的地方估计才会少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