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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住院花去医药费7800多元,后要求儿子女儿各支付一半费用。但女儿刘某却拒付这笔钱,认为母亲是拆迁户有补偿款,不应向自己索要。为此,杨女士将女儿诉至法院。近日,北京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杨女士的请求。
杨女士诉称,2016年10月,她因病在顺义区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报销后,个人支付7800多元,住院费用是她向自己的姐妹所借。关于医疗费未报销部分,儿子已给付了3900多元,而被告刘某至今未付。为此,起诉要求刘某给付原告医疗费未报销部分的二分之一,即3949元。
刘某辩称,原告自身具有工作能力,不应该向她主张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长期患病需要就医治疗,对于其医疗费未报销部分,子女均有义务负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中未报销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最终判决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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