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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权观察:“嫖娼合法”意味着什么?

2016年12月19日 综合新闻 ⁄ 共 153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周轩屹转自博讯网

意味着可以利用国家力量逼良为娼。
 
  这不是凭空捏造,而是活生生的现实(见附录一):“一个姑娘拒绝了某个妓院的工作,因此丢掉了失业金。”“因为德国性产业合法,她的拒绝可能会惹上职业歧视的官司,而且拒绝国家介绍的工作,失业救济金很可能不保。”“妓院是合法公司,按期交税,还给员工上社保,立法部门认定它们合法,行政部门就要去登记妓院的招工需求。现在好了,合法化了,国家可以名正言顺地‘逼良为娼’了。”
  不是说“程序正义”、“司法正义”吗?那只要“嫖娼合法”,根据“程序正义”、“司法正义”就必然得出如此结果——既然“嫖娼合法”,那卖淫就是“正当工作”。既然是“正当工作”,那拒绝卖淫就是拒绝“正当工作”,就没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这难道不顺理成章吗?如此一来无良贪官利用国家力量逼良为娼简直轻而易举:看哪个女性有姿色,只要让其失业再介绍她去当妓女就行了:不干?那就是拒绝“正当工作”,从此不但失去享受失业救济金的资格,而且失去获得任何其他正当工作的资格——再没有比这更方便的合理合法地用国家权力逼良为娼的法子了。
  还不仅如此呢。
  ——既然“嫖娼合法”,那从事组织卖淫的黑社会组织自然也跟着“合法”了。这背后相关的人口拐卖、绑架、买卖人口逼良为娼等等统统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警察想管都管不了。偏远贫穷地方人口被失踪、被拐卖、被绑架、被逼良为娼等必成司空见惯。
  ——既然“嫖娼合法”,那国家自然可以合法收税,妓女被黑恶势力扒皮之外又得被官方再扒一层皮。
  ——既然“嫖娼合法”,既然国家收了税,那国家就得对与嫖娼密不可分的性病、艾滋病等负责。换句话说,治疗性病、艾滋病等的费用以前必须谁嫖谁得病谁掏腰包,以后则可以找国家报销——又多了一条贪官挤占老百姓医疗卫生费用的后门。
  ——既然“嫖娼合法”,那就可以索性把“包二奶”、“养小三”说成“嫖娼”然后予以“报销”,自己连“包二奶”、“养小三”的费用都省下了。
  ……
  文人“公知”通过“嫖娼合法”还能玩出多少花样,恐怕只有天知道。
  所有这些真相,文人“公知”永远不会讲——虽然他们把“嫖娼合法”上纲上线到“人权”的吓人高度,大喊大叫“卖淫嫖娼是个人不可侵犯的权利” “一个人是自己身体的主人,卖淫嫖娼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剥夺一个人卖淫的自由,就是局部奴役此人,甚至让此人陷于永远贫穷”,装出一付“替穷人着想”的样子(见附录二),但他们绝对不会告诉人们“嫖娼合法意味着用国家力量逼良为娼”、“政府从性产业获得的收益和治理相关犯罪的社会成本不成比例,性产业工作者的获益更是鸡毛蒜皮。在穷人的角度看,性工作不是什么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也不是为穷人寻找新的生存途径,而是消解了正确的社会财富创造体系”、“它带来的不仅仅是老调重弹的犯罪问题,更是社会价值结构的崩塌。性产业合法化意味着不少女性正常的上升路径被动摇”等实际后果,更不会回答诸如“如果一个姑娘能通过勤劳和努力改变自己的经济状况,那为什么她要去做这行呢?”
  过去的伪君子是“满嘴的仁义道德,满肚子的男盗女娼”,如今的“公知”的男盗女娼满肚子都装不下了,干脆直接挂到了嘴上——“满嘴的男盗女娼”;只不过把“男盗女娼”跟“人权”扯到了一起,号称“男盗女娼是人权”、“男盗女娼为人权”。
  文人“公知”的“嫖娼合法”说是“为人权”,实际是“夺人权”——名为“捍卫穷人卖娼权”,实为“以国家权力逼良为娼”;嘴上似乎处处为你着想:“捍卫人权”,实际处处暗中使坏:“逼良为娼毁灭人权”——真正血淋淋的后果决不会让你知道。这就叫“口有蜜,腹有剑”、“青蛇嘴,黄蜂尾,再毒不过‘公知’心”。

中国民主党中国女权问题观察员  周轩屹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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