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明摘自搜狐网
绝大多数人以为,“被精神病”问题已经被多年前的《精神卫生法》解决了,想不到这个问题在继续发作,让人人都生活在某种恐惧之下。
最近,先是洛阳师范学院的刘刚(化名)被学院团总支书记称“有病”并通知其母亲,被从宿舍送至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在134天时间里,刘刚经历了被灌药、电击治疗、殴打等。此后刘刚找学校和医院要说法并提起上诉。
(爆料者晒出其在北京安定医院的住院病案 来源:诺帆123微博)
而另一名网友的爆料,则涉及到了中国最好的精神病医院之一——安定医院。
一名网名叫@诺帆123的20岁女孩发微博自称,2017年10月24日,她跟父亲吵架,被父亲叫了120送进北京安定医院。急诊大夫直接说:“急诊只听打电话送进来的人的陈述,谁打120我们信谁的”。女孩努力保持理智跟医生、护士沟通,称自己没病,却在没有得到基本诊断的情况之下,被强制喂药、抽血。病历上入院诊断是“情绪冲动”,出院诊断成了“精神障碍”。最后公安以送她去医院的是父亲为理由,拒绝立案。
前一个案例已经走入司法程序,后一个网络爆料现在主要还是当事人说法,具体内幕如何,属不属于“被精神病”,还难下定论。“如何在精神病院里自证自己不是精神病”,是个千古难题。而这类事一旦发生,当事人要证明自己“被精神病”要维权,也很不容易。
一切法律的基础在于个人意志,而“被精神病”摧毁了这个基础。就像福柯在《疯癫与规训》当中所说,公民一旦被列为精神病,便被逐出了现代法治文明的保护范围。一个精神病人,在法律上被推断不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也就难以启动法律为普通公民设置的一系列的程序性权利。
之前不少精神病院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形成了“谁送治,对谁负责”的潜规则:不问“患者”病情如何,就实施强制“治疗”。其实质是医院违背医学伦理,非法拘禁公民。
所以,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精神卫生法》,明确了精神病治疗自愿原则,强制治疗仅限于病人“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但是,为什么如今《精神卫生法》没有挡住“被精神病”的咄咄怪事呢?为什么“自愿治疗”没有得到保障呢?
这是现行的《精神卫生法》第28条关于“亲属送治”的紧急治疗款被滥用,而本该有的制约措施却没有得到刚性运行,诊治精神病的医学标准又缺乏明确法律责任。结果“被精神病”的法律责任和医学责任之间,出现了巨大的权力真空。
该法第28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为了防止“被精神病”,《精神卫生法》其实也设立了相应的约束程序:第一是紧急留院观察诊断制度,这是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的前置性制度。第二是及时检查评估制度。留院观察和及时评估制度,是防止没有精神病的公民,被不正当的长期“收治”。
(爆料者晒出其在北京安定医院的住院病案 来源:诺帆123微博)
但是,事实中,作为紧急医疗措施的“留院观察制度”,变成了“有枣没枣,打三杆子”,对被送至的公民先“关起来”,打针、吃药、抽血。比如,@诺帆123自述,被送进安定医院之后,医生不做及时的诊断,只听送诊者的陈述,不关满一两个月不放人。
一位卫生法专家讲了这么一段耐人寻味的话:“要证明医务人员因利害关系对患者故意采取‘被精神病’手段陷害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即便二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也得排除存在过失误诊的情形。”
强制收治被《精神卫生法》限制了,但是,打着“紧急治疗”的名义的“被精神病”又出现了,明目张胆的“被精神病”没有了,但是各种“误诊”出现了。说到底,医学诊断权本身也是一种权力,权力就应该受到约束。
在《精神卫生法》已经立法明确自愿治疗的情况下,形形色色的“被精神病”、强制送治的个案却屡屡发生,关键的问题是,卫生行政部门并没有对“医学权力出笼伤人”做出惩罚。所以法律要“长牙齿”,医学应该被明确纳入法律的责任,不能让个别医生、医疗机构躲在医学诊断权的挡箭牌的背后,成为“被精神病”的同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