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秀芬转自博讯网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6月02日 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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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人:贵阳市公民:
①申有连:男、汉族、大专文化、贵阳市面粉公司退休职工、贵阳市人、住黔灵西路205-2-10(身份证:520103195312262018)
②廖双元:男,56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市西路250号4单元33号,联系电话:0851-5654362。(身份证:520102195304286611)
③陈西:男、55岁,汉族,大学文化,人权捍卫者,贵阳市人、住贵阳市香狮路98号4单元14号,联系电话:0851-5966077(身份证:520102195402286615)
④莫建刚:男,58岁,无业,贵阳市人,自由职业,大学文化,住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12号,联系电话:0851-5956475(身份证:520102195103122012)
⑤杜和平:男,54岁,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贵阳市人,住贵阳市文化路47号,联系电话:0851-5819092。 13308511954 (身份证:5201025412272014)
⑥田祖湘:男,53岁,汉族,中学文化,自由职业,贵阳市人,住贵州贵阳市旭东巷5号,联系电话:0851-6845684(身份证:520103195707021630)
⑦陈德富:男,50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阳市人,现住贵阳市朝阳洞路74号c栋1单元17号,(身份证:522122195811180413)
⑧杨开新:男,68岁,中学文化,无业,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南充南巷12号附22号,电话号码:13595160587(身份证:520102194108072419)
⑨王淑英:女,66岁,无业,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建巷2号附23号7楼,电话号码:0851-5968916、13885199864(身份证:520102430831202)
⑩成阳娥:女,66岁、汉族、无业,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247号附1号,电话号码:13124600252(身份证:522121440930142)
被告人:贵阳市公安局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新添大道北7号 08516844034
法定代表人:邹碧声,男,中国共产党党员
职务:贵阳市政法委书记兼贵阳市公安局局长及贵阳市市委常委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软禁监视居住等强制行为存在并违法;
2、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殴打恐吓行为存在并违法;
3、请求确认被告扣押原告的相机等物品行为存在并违法;
4、请求责令其停止相应的违法行为;
5、请求被告按《国家赔偿法》给予原告经济赔偿;
6、请求责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贵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公安分局、派出所在未有任何合法的法律程序下,对原告实施了下列行为:
1、申有连:2008年12月4日下午6点,延安中路派出所警察逄环举(警号:035376)和肖明达(警号:035219)伙同4名便装男子进入我家中,声称口头传唤我到派出所问话。可走出家门,他们却将我押送到乌当区的科苑旅馆,由肖明达和两名便衣男子看押。其余人走后,肖明达粗暴地抢走我的手机,禁止我与任何人联系。并告诉我,睡觉不许关灯,上厕所不许关门,不许靠近房间门。我向他们提出抗议,说:既是传唤,为何没有人来询问。他们说是受派出所所长刘超指派,将我看押在此。我声明: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他们承认是绑架,但是由上级指派,不得不执行。第二天,他们将我押送到黔灵西路的君安宾馆,一直到12月11日共关押7天后才放我回家。整个过程,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未经任何法律程序。
2009年6月4日上午,我在医院看护病人,延安中路派出所警察黄皑伙伴同两名协警闯进病房,不说明任何理由就要将我押走。受病人们质疑,他们退了出去。在我走到医院门口时,他们强行将我押上一辆警车,送到合群路7天假日酒店中拘押。我质问他们看护病人难道也犯法,为什么从医院将我抓走?他们说“6、4”是敏感期,这些天我都不能离开警察的视线。我抗议他们非法抓人,我家老母患病在医院治疗,需要我去看护,他们才答应让我第二天去医院照看病人。但要派人24小时监视。一直到2009年6月10日中午才解除监视。这次对我的拘押和监视也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未有任何法定程序。
2、廖双元:在2008年12月10日被国保从北京带回后,非法拘押了24小时, 2009年2月10日被国保人员鄢彪、贾述琦、黄羚、孔令波在自家的楼下强行绑架,并被鄢彪用车子撞伤右脚后带到国保大队,非法审讯了5个多小时。从3月14日开始至今,国保人员多次非法传讯,由于本人不配合,家里就被他们断水、断电多次。
3、陈西:从4月21日到27日,5月4日到5日,15日、22、23、24、29、6月3日到7日被强制软禁在国保支队、市西派出所、贵州省青少年营地和贵阳市邮电度假村共计17天,6月1日到3日、9日共计3天被监视居住;执行者: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李副支队长、云岩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白副大队长、马教导员、市西派出所阙教导员、曾副所长、冉副所长等等。被软禁和监视居住从未有任何法律手续,未有任何法定程序。
4、莫建刚、杜和平从6月3日到5日先后3天被软禁在息烽县、珍珠岛等地;执行者:河滨派出所。
5、田祖湘:从6月3日到8日6天被强迫监视和软禁在家和小七孔景区,执行者:黔灵乡派出所。
6、杨开新:从6月3日至7日,被强制监视和软禁在家和社区居委会,执行者:市国保,保安,居委会6人。
7、王淑英:从6月2日至5日,被监视和软禁在家和贵阳市金翠湖邮政宾馆,执行者:南明区河滨派出所所长韩忠,副所长付玲,河滨办事处政法委书记杨忠、居委会的刘茂、李小燕、何岚、杨革等。
8、6月19日、26日两次,国保支队警员非法阻止公民申有连、李任科、全林志、吴玉琴、黄燕明多人去河滨公园的游园活动等等。
二、1、2009年4月29日,莫建刚在国保支队被警员高飞在右脸上打了一巴掌,警员黄羚用手指直戳莫的左脸颊,戳出一道伤痕。
2、2008年6月4日,陈德富被沙冲路派出所副所长,扬题新冲到家中扭伤右手食指。至今还沒有得到解决,有贵州省骨科医院证明书。
3、2009年6月4日,成阳娥在河滨公园被公安抓走,在警车上,因为是用黑社会手法捆绑,成阳娥喊救命时被公安打伤。执行者:河滨派出所、三桥派出所、知情公安,沙宏,警号:005891。
三、2008年7月8日扣押陈西的三星数码相机,价值2100元;录音笔,价值500元;U盘,价值100元,等物品。廖双元被扣押数码照相机1部、手机1部、书籍2本、U盘2个、珍贵龙井茶1瓶(价值5百元)、通讯录2本、现金600多元以及许多有价值的重要资料至今未还,未开清单及收条。2009年4月10日扣押杜和平的三星数码相机,价值2400元,未开清单及收条。扣押单位:市国保支队。
四、原告认为:贵阳市公安局非法行政,有违犯下列法律的行为。
1、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3、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限制了原告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构成了对原告的非法监视居住、违法扣押物品、殴打或者体罚、虐待、侮辱公民人格等等行为。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请求贵院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并违法,责令其保证不得再次实施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国家赔偿。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行政行为存在证据:
1、陈德富提供医院证明、陈西提供被扣押清单等
2、王淑英抗议书、成阳娥控告书,受伤的照片等
具状人签名:
2009年7月16日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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