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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腐败观察:陕西8年职务犯罪分析报告:贪污案多发手段更隐蔽

2016年09月19日 综合新闻 ⁄ 共 729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2016- 09-19 中国民主党员田军海转自西部网

数据

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这些都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

贪污贿赂罪俗称“揣腰包的犯罪”,渎职侵权犯罪俗称“不揣腰包的犯罪”,而后者的危害远远大于前者,渎职侵权案件往往存在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等问题。

8年间,陕西省三级法院审结职务犯罪案件5700起,判处罪犯8000多人;在反腐的大背景下,2015年全省审结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794件,查处1284人,其中,县处级以上12人。较2014年职务犯罪结案数、判处犯罪人数均同比上升,比例分别为17.8%和32.2%。

典型案例1

【中秋节前收受“茶叶盒”副县长被放倒】

“丹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寇红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2014年9月10日,此消息一出,即在商洛市引起震动。

寇红有,1970年出生于商洛一农家,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商洛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2012年2月任丹凤县副县长,分管农业、林业、水务、扶贫、计生、陕南移民搬迁、国土、住建等工作。曾经在领导同事眼里,寇红有是一个勤恳敬业、能力很强的好干部;曾经在群众眼里,他是一个亲民务实的好领导。而在2013年中秋节前一天,他的政治前途却被一个神秘的“茶叶盒”推向不归路。

直至近日,华商报记者在商洛市采访期间,多名机关干部提起寇红有仍表示遗憾,“确实太可惜了,他的前途不该如此葬送!”

开发商茶叶盒里装10万现金

一周后项目顺利获批

2012年下半年,寇红有经人介绍认识了开发商雷某,随后雷某便多次寻找机会宴请寇红有,两人关系越来越近。

雷某搞工程多年,深谙政商交往潜规则,原来他在丹凤县龙驹寨镇看上了一块空地,想搞移民搬迁工程,而寇红有是分管副县长。雷某认为,只要攻下寇副县长这道关口,一定能实现这个目的。

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雷某来到寇红有的办公室,说明了此目的,寇红有只是原则性说了句“省上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陕南移民搬迁,但丹凤县还没有政策,等有了政策再说”。

两个月后,雷某得知丹凤县移民搬迁政策下来了,又来到寇红有的办公室,再次表明他想参与移民搬迁工程的想法。这一次,寇红有向他介绍项目申报程序,并让快准备材料申报。但雷某将项目材料申报后却石沉大海,迟迟不见回音,雷某急了,但又不好直接向寇红有打听有关消息,只好通过其他领导捎话请求关照。

过了一段时间,项目的事仍然没有动静。雷某左思右想,决定借中秋节亲自拜访寇红有,表达“心意”。雷某将提前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装进一个茶叶盒,到寇红有家拜访。第二天,当寇红有打开茶叶盒看到10万元现金时,他有些担心,但还是将这10万元现金存进家里保险柜。一周后,在寇红有关照下,项目顺利获批,对雷某来说,这笔交易很划算,工程实施后回报丰厚。而对于寇红有来说,10万元意味着轻而易举就拿到近2年的工资。

然而,寇红有做梦都没想到,自己坚守了近20年的大山般的理想信念,就这样轰然倒塌……

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违法所得32万被依法没收

2013年初冬,寇红有以前认识的承建商程某到其办公室拜访,程某说自己的公司实力很强,请寇红有给予关照,工程可以垫资建设。临走前,程某拿出一个档案袋放到寇红有办公桌上。程某走后,寇红有打开档案袋,发现装有5万元现金,这一次,他很快将钱放进了抽屉里。

随后,又有一些工程承建商以各种方式向寇红有表达“诚意”和“谢意”,以求得“关照”。寇红有也从最初收钱时的紧张、胆怯,到后来的淡定、心安理得,最后照单全收,已经陷入泥潭,难以自拔。

经查,寇红有任丹凤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移民搬迁工程项目审批中收受开发商现金10万元,另外收受其他4人贿赂共计22万元。

2014年9月5日,寇红有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同年9月10日被商洛市纪委立案,9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12月18日,商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违法所得32万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随后,寇红有被“双开”。

典型案例2

【惧怕路霸而后串通勾结五名路政员犯滥用职权罪】

王安、罗某钢、纪某良、任某武、王某都是富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路政员,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被抽调参与富平县联合治超行动组工作。2014年4月24日,上述5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富平县检察院取保候审。而调查发现,有路政员曾在正常执法时遭路霸殴打,随后屈服在其淫威下,甚至与其串通一气,充当起超载车辆的“保护伞”。

路政员正执法被公然恐吓拦阻

李某,富平人,带了一帮人在社会上混,以包土方、或者收取大货车“月费”,帮被路政查扣的超载行驶的大货车说情挣钱,目前,因非法经营罪已被判刑。

武某等23名大货车运营商介绍,他们均给李某交“月费”(管理费),每月2000元至3000元不等,交过“月费”后,李某会保证他们的车辆不被路政人员查处,即便偶尔被查挡,李某也会和路政人员“协调”,帮助他们放行车辆。李某怎么找路政人员操作,他们不知情。

据路政员罗某钢回忆,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12时左右,他和另外两名路政员执勤查扣三辆拉石子的超载车,在扣到富平县南关准备过磅时,过来一辆出租车,车上下来一个瘦高小伙子(即李某),抓住一名路政员的领口说:“谁今天敢动爷的车,谁敢挡爷的车!”

罗某钢问:“你是谁,干啥的?”李某说:“你去社会上打听一下,看谁不知道我”。后来,李某对几个正在过磅的司机说:“你们把车开走,看今天谁敢挡!”那几个司机听后把车开走了。

后来,罗某钢听说李某是社会上的混混,没有人敢惹,就觉得为了公事得罪这样的闲人不划算,以后能避让就避让。

淫威下屈服路政员不管“路政”

2013年4月的一天,罗某钢、纪某良等几个路政员,在庄里镇扣押一辆超载车辆,车辆行至南关尖角处,李某开车将他们挡住,不让扣车。纪某良看见他们的组长王安也来到现场,后来王安让其他路政员先走,自己没有扣车就离开现场。

另据路政员纪某良供述,2013年夏天,他和同事王某等人在蓝光十字查挡超限车辆,路政员任某武和罗某钢开车巡查期间,在该地查挡了一辆大吨位超限车。过了一会儿他听到有人喊“打架了”,他过去后看见罗某钢查挡的大车已经离开,李某的三菱越野车停在一旁,任某武告诉他查挡车后,李某过来把罗某钢打了几下,强行将超载车放行。

李某这种路霸打人行为不止一次发生,加上有人撑腰,路政员们在其淫威下敢怒不敢言,执法的威严大打折扣,而后甚至和李某等人串通一气,通风报信,躲避检查,直接充当了超载大车的保护伞。

三路政员名下挂靠有大车

那么他们是如何串通一气挣钱呢?纪某良讲述,李某通过办“月票”来挣钱,一辆大车每月收3000元。因为他们“惹不起”李某,所以李某打电话询问稽查时间、地点时都如实给说,查扣的车辆都给放行,有时候李某会到执法现场给他们放些烟和水,或者吃饭时帮他们结账。

2013年5月底,纪某良等人在蓝光中学南边塬上挡了三辆超载车准备查扣,车主找王安说情,后王安叫车主到李某处购买“月票”。后来在他们三名路政员每人名下挂靠一辆大车。

路政员王某供述说,他和李某是邻居,之所以给李某通风报信,一是烟酒人情,二是李某多次到他家里,虽然没有造成具体影响,但已威胁到家人的安全。

1人缓刑4人免于刑事处罚

2015年1月5日,富平县检察院向富平县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度以来,李某(因非法经营罪已判刑)及其团伙成员长期收取过境大车“月票”(管理费),采取自行上路探询路政执法情报或者请路政执法工作人员吃饭、送烟酒进行拉拢腐蚀、暴力殴打执法工作人员等方式,对过境车辆进行非法控制计30辆,非法经营价值23.7万元,严重影响富平县的治超工作。被告人王安、纪某良、任某武、罗某钢、王某作为路政执法人员,在治理超限超载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逾越职权、收受非法利益,对不法分子通风报信、违规放行车辆,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造成路政执法管理秩序混乱,形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执法机关声誉,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其中被告人王安、纪某良分别收取过李某“介绍费”2000元、3000元。

2015年9月28日,富平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其余4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都免于刑事处罚。

8年间三级法院共审理职务犯罪5700起判处8000多人

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陕西省三级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准确、稳妥地审理了一大批职务犯罪案件。

2008年:审理贪污贿赂案件514件,判处罪犯722人;审理渎职犯罪案件58件,判处罪犯70人;

2009年:审理贪污贿赂案件493件,判处罪犯658人;审理渎职犯罪案件52件,判处罪犯73人

2010年:审理贪污贿赂案件488件,判处罪犯709人;审理渎职犯罪案件66件,判处罪犯104人

2011年:审理贪污贿赂案件496件,判处罪犯719人;审理渎职犯罪案件65件,判处罪犯108人

上述四年共审理贪污贿赂案件1991件,判处罪犯2808人。其中免予刑事处罚599人,占21.33%;判处缓刑1211人,占43.13%;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584人,占20.80%;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65人,占13%;另外还判处死缓3人,宣告无罪9人;

共审理渎职案件241件,判处罪犯355人。其中免予刑事处罚256人,占72.11%;判处缓刑55人,占15.49%;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28人,占7.89%;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2人,占3.38%,宣告无罪4人,占1.13%。

2012年:判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犯罪案件1179件1622人。

2013年:审结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案件821件,判处县处级以上干部20人。

2014年:审结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674件971人,其中县处级以上9人。其中包括渭南市城建局原科长侯福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等典型案件,侯福才6年内受贿2191.9万余元,另有3384.3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该案也是陕西贪腐职位最低、涉案数额最大的案件,强化了“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高压态势。

2015年:审结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794件,查处1284人,其中,县处级以上12人。西安市中级法院异地审理了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一案。

从2008年至2015年共8年间,陕西省三级法院共审理职务犯罪案5700起,判处罪犯8000多人。

2015年立案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05人,同比上升61.5%。

上述大量案件的审结更是离不开陕西省各级检察机关的公诉,各级纪检部门的及时移交案件。2015年9月18日,陕西省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通报,五年来,陕西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有3962件5912人,其中县处级166人,厅局级以上15人。陕西省、市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了中共西安市委原常委、西安市直机关工委原书记杨殿钟,西安市环保局原局长张印寿,西安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安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张晓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杜波,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原副主任张继学,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原主任郭斌,洛南县委原书记雷二虎,洛南县原县长刘明智,府谷县法院原院长罗云等一批领导干部贪污贿赂大要案件,通过办案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8亿余元。

特点

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增多

陕西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认为,以2013年至2014年6月统计分析看,目前职务犯罪呈现几个特点:

案件类型高度集中在所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受贿案的占比高达86.9%,而挪用公款、行贿等案件不足两成,贪污、受贿仍是传统的高发型职务犯罪,且明显呈多发态势。判处刑罚的1052人中,处刑在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共190人,重刑率为18.06%,缓免刑的适用率达到66.35%。这种情况的出现,除了与自首、立功、退赃等量刑要素的认定有关外,犯罪数额普遍较低是主要原因。

主体身份全面,新情况、新特点鲜明被告人主体身份全面,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84人,占25.88%;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196人,占27.57%;受委派、受委托及其他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331人,占46.55%。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是在家电下乡过程中,受政府委托进行财政补贴审核和发放的人员)职务犯罪越来越多,已经占到所有职务犯罪人数的近半数。

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增多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位高权重,是职务犯罪易发人群。2013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处级以上干部30人,其中副军级1人,厅局级7人,处级22人。而且经济社会相对欠发达、以往很少发案的商洛、汉中地区,在2013年也发生了4起此类案件。另外,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串案现象明显,往往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突破一案串出一窝的情况较为突出。如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受贿、滥用职权窝案,就是因为单位内部人员因职级待遇等问题对主要领导产生不满检举而发,主要领导到案后,又交代了单位其他领导及分管业务负责人的受贿问题,从而引发窝案。

所涉领域广泛,重点领域突出受权力寻租观念和市场经济的影响,职务犯罪涉案领域已不限于传统的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已逐渐扩散至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西安中院审理的29件职务犯罪案件,覆盖了省市区三级国家机关的多数部门,包括党群组织、公安消防、交通建设、农业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人防建设和安全监管等10多个行业系统。据统计,除西安市以外,这类案件占到其他地市职务犯罪案件的50%以上,其中咸阳、渭南分别达到92%和61%。

作案手段更隐蔽,认定难度加大职务犯罪尤其是受贿犯罪智能化、隐蔽化特征愈发明显。简单、直接的权钱交易越来越少,更多的表现为利用逢年过节收受礼金、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劳动”报酬或者通过“第三人”收受贿赂等。这类案件被告人文化程度高,阅历丰富,熟悉行业管理漏洞,反侦查能力强,致使案件查处难度加大。

犯罪持续时间长,存在“边腐边升、带病提拔”现象如被告人许某,从2007年初担任商洛市商州区区长至2012年底卸任,5年内共受贿39次,权钱交易的范围涵盖了其作为一个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权力所能及的所有领域。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许某还是于2013年初被提拔为商洛市环保局局长,此后其犯罪更加猖獗,只要送钱,都来者不拒,至案发前的一年时间里又受贿16次。

职务犯罪“精英化”倾向明显与以往的“59岁现象”不同,职务犯罪被告人的“年轻化”、“精英化”特点越来越突出。大多数职务犯罪特别是受贿犯罪的被告人,在案发前都是所在单位的业务骨干。省高院对西安中院审理的31名被告人情况进行了统计,发现案发时年龄在45岁至55岁的被告人共21人,占总人数的67.74%。这些被告人或者是中层领导,或者是技术骨干,身居要职,手握重权,又受组织器重,久而久之,骄奢之风滋生,思想防线松懈,直至跌入犯罪的深渊。

2015年,陕西省检察机关突出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侵吞国有资产、买官卖官、以权谋私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所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案件。

反思

反渎职侵权案件 查处遇困境

据了解,职务犯罪罪名共计57个,其中贪污贿赂罪名13个,渎职罪名44个,以此来说,渎职侵权犯罪数量要比贪污贿赂犯罪数量多,而实际工作中,渎职侵权犯罪查办不尽如人意。

陕西省2015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26件1566人,同比分别上升10.6%和17.4%;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26件420人,同比分别上升0.4%和14.1%。其中,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案105人(内有厅局级16人、省部级1人),同比上升61.5%。

从2015年案件数来分析,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数和侦查人数分别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22%和26.8%。

渎职侵权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具有三个特殊性:主体特殊,是有职有权有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特殊,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作为、不作为、胡作为或者乱作为;后果特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近日,华商报记者前往渭南等市,对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深入调查。渭南市检察院反渎局侦查处处长张小康认为,从对近年来日益增加的群体性上访以及群体暴力事件分析,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司法部门执法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行为是其中诱因之一,一些在社会引起不良反映的重大事故、社会丑恶现象的背后往往存在着权力监督缺失,甚至有政府执法人员参与其中,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张小康认为目前反渎职侵权案件查处不力,造成困境的主要原因如下:

从渎职侵权案件发案特点看,该类型案件通常具有事实上的模糊性、情节上的复杂性、职务上的掩饰性、责任上的分散性、行为上的隐蔽性。且渎职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真实口供很难取得,加之这类案件证人易受干扰,证言易假、易变;行业性、政策性强,罪与非罪不易区分,实践中容易形成“外行查内行”的局面,这是造成反渎案件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存在较大缝隙,行政机关渎职失职的行为容易与行为人工作上的不认真、领导安排交办、集体研究决策等行为混淆。再加之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事发后,缺乏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和勇气,或者出于各种自身或部门利益,怕被一票否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怕引火烧身,往往对检察机关查处案件不是隐瞒真相、极力开脱,就是消极干扰,甚至设置障碍阻挠办案,增加了案件取证和查办的难度。在反渎工作实践中,行政机关主动移送的案件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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