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贵网领导:
您好!
我2002年入职湖北长颈鹿制漆有限公司(葛店开发区)一直从事技术工作,经常接触苯及苯系物而慢性中毒,导致造血功能严重损害;2014-11-26 湖北省职业病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苯中毒。2015-5-28 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鉴定结论为:五级。职业病专家建议:首先要脱离苯接触环境,增强免疫力。而油漆厂有毒有害物浓度较高;继续呆在这种环境会导致病情恶化,更难治疗。用人单位也表示无法另行安排工作。
现在企业却借机恶意解聘、停发工资,我已无生活来源;我的职业病只能停药不治不说,但父亲的住院费还要按时缴纳,一家人的生活都难于维持!
一、用人单位乘人之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父亲上月突发重病,手术用了十几万,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近期企业得知我现在家庭困难,便乘人之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逼我答应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一分钱别想拿到。
二、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
1. 2014年职业病检查费、诊断费、交通费、住院费等共计3040元(鄂州医保局至今尚未报销),以上费用以及2015年的治疗都是本人自费;至今分文不给,本人已无钱治病。
2. 按规定次月起申诉人享受伤残待遇;而今2个月过去了,单位拒绝支付伤残补助金;鄂州医保局办理人员互相推诿,电话不理,查不到进度。
理由:《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领取。
三、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造成本人工伤待遇降低
本人的标准薪资为6922元/月,2015-7-1在鄂州市医保局查询得知单位2014-11-23之前仅按2310元工资标准给申诉人缴纳工伤保险;按1490元工资给申诉人缴纳医疗保险; 而医保局只能按实际缴费基数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导致申诉人工伤待遇受到很大损失。
《鄂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六章第49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医保局答复企业少缴费不好监督,让我去找企业;企业不理;去其它政府部门投诉,有些办事人员竟然说企业还算规范、按期缴费,怕企业不配合…《工伤保险条例》真难落实吗?
《社会保险法》 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况且医保局对口企业,不会将补助金直接给职工,伤残津贴本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给工伤职工。
四、困惑与维权诉求
2015-7-12 给公司领导发邮件书面陈述申诉人经济困难已无钱治病;恳请尽快支付相关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被诉人却置之不理。 更有甚者,被诉人丝毫不顾及职业病员工的疾病痛苦和生活困境,不但不报销任何本应支付的费用、不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患病员工进行救助和康复治疗,反而趁申诉人困难之时强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停发薪资,威胁申诉人非得答应其解除劳动合同后才能拿到钱款。
我向属地人社局投诉,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认真负责,但案件很多,工作量太大,按常规程序需两个月时间;办案人员也顾虑企业是否配合…..;有些人竟要求我解除合同才能拿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问题是现在急等用钱,按仲裁、法院起诉的程序周期较长,家庭生活已难于维持。
我该怎么办?难道为了目前的困境只能忍辱答应解聘走人?我本意是不愿解除合同的,医院专家说现在离职是能拿些钱,但该病很难治疗,后期也可能复发或恶化;风险很大。况且现在身体根本就没康复,这是慢性病,也没特效药,可能几年都不能痊愈,没工作还要自己续交企业和个人的双份保险费,再就业连体检都通不过,以后的生活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文件规定的很好,但是在下面却难落实,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怎么保护?
用人单位偷税漏税、恶意拖欠职工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作为职业病员工,我真的很无奈、很困惑!国家三令五申依法治国,人社局大力宣传保护务工者的合法权益,对某些企业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却不敢管,不敢动真格?难怪一些黑心的老板敢于藐视法律,为所欲为.......
如果正常的渠道都无法维权,那只能向新闻媒体曝光寻求社会正义力量的支持了。
恳请您百忙之中抽空回复指导,恳请您帮忙尽快追回救命钱, 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