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员董须丰转自维权网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2015年12月24日,石家庄大谈村民杜俊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1、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2880号民事判决;2、改判大谈村村民委员会停止对杜俊超的侵害,消除影响,并在侵权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人民币。
石家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因村民杜俊超不配合其违法拆迁,用大字报的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羞辱杜俊超,并将村民不能回迁的原因归责于杜俊超,挑起村民对杜俊超的不满。为此,杜俊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村委会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桥西法院认为,村委会未侵害名誉权,驳回杜俊超的诉讼请求。
2015年9月7日,大谈村村民委员会在苑西小区的宣传栏、村委会门口的宣传栏内张贴了《影响大谈村民回迁的关键拆除》,指名道姓地指责杜俊超“所提拆迁条件远远超出《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谈村旧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而至今未拆,导致旧村不能清场,严重影响到大谈村回迁区各种手续的办理,诸如一期工程的电力及水务不能报批等,并造成二期工程不能正常进展以至延期,最终导致大谈村民不能按期回迁”、“期间村两委干部也多人多次和杜俊超沟通,但此人置大谈村整体利益与村民利益于不顾,对两委干部的苦口婆心和大谈村全体村民的回迁期望无动于衷”、“为了大谈村集体利益不受损失,为了大谈村全体村民能够早日回迁,8月23日大谈村党总支,村委会给村民杜俊超正式发文,要求村民杜俊超,以一个共产党员,个体企业厂长的身份,到村委会商谈房屋拆除事宜,至今半个月过去了,杜俊超仍然无动于衷,置之不理”。
该大字报式的公开信一箭双雕。一是将违法拆迁合法化;二是将违法拆迁导致村民不能回迁归责于杜俊超“置大谈村整体利益与村民利益于不顾”,严重侵害了杜俊超的名誉权。一审判杜俊超败诉,杜提起上诉。杜俊超认为:
桥西法院认定事实有遗漏,且未查明本案的关键事实,导致事实不清。
村委会是否侵害杜俊超名誉权的关键问题是,大谈村所谓旧村改造是顺应民心,还是违法拆迁?桥西法院拒绝调查该关键事实,导致事实不清。如果是顺应民心,杜俊超无话可说;如果是违法拆迁,那么,村委会污蔑杜俊超“置大谈村整体利益与村民利益于不顾”等,严重降低了社会公众对杜俊超的社会评价,严重侵害了杜俊超的名誉权,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桥西法院避而不谈公开信是否捏造事实。大字报式的公开信所谓“因为其房主杜俊超所提拆迁条件远远超出《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谈村旧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际上,杜俊超只是要求合法拆迁,并没有谈什么条件,根本就不存在拆迁条件高的事实。村委会捏造杜俊超拆迁条件高的事实,既掩盖了其违法拆迁的事实;又实现了其降低杜俊超人格的目的,明显侵害杜俊超名誉权,还起到挑动对杜俊超的怨恨。
3、公开信中所谓“此人(杜俊超)置大谈村整体利益不顾,对二委干部的苦口婆心和大谈村全体村民利益于不顾”。这是否符合事实?是否侵害杜俊超名誉权?桥西法院避而不谈。故其判决难以令人信服。
村委会大字报式的公开信还称“在此,村两委以一封公开信的形式,再次给杜俊超以忠告,希望该同志以大多数村民利益为重,放弃个人不切实际的要求”,但所谓“个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如果不是事实,就是侵害杜俊超的名誉权。是否存在“个人不切实际的要求”是关键问题,但桥西法院未调查,就断定“未侵犯杜俊超名誉权”。由此可见,桥西法院判决之专横独断。
杜俊超还指出桥西法院程序违法。村委会公开信所称“在此,村两委以一封公开信的形式,再次给杜俊超以忠告,希望该同志以大多数村民利益为重,放弃个人不切实际的要求”等等,本案系村两委共同侵权。杜俊超向桥西法院申请追加村支委为共同被告。原审不予准许,但没有告知法律规定。村党支部实施了侵权行为,却不能成为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无异于纵容其横行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