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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暴警观察

2015年11月20日 综合新闻 ⁄ 共 166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党员陈学永转自中国精英网

河南嵩县:库区乡暴力强拆造成百万元经济损失

2015-11-19 09:57| 发布者: 佚名| |来自: 百灵信息网-观察频道

摘要: 近日本网接到群众反映,河南省嵩县库区乡在没有与房主王线娥协商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拆迁,将房屋推倒,造成冰箱、厨具和仓库的调料等价值百万元物品埋在废墟中,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一百多万元。
   前言: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 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均明确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 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利实施强制拆除,除了人民法院外的其他任何主体实行的拆迁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然而近日本网接到群众反映,河南省嵩县库区乡在没有与房主王线娥协商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拆迁,将房屋推倒,造成冰箱、厨具和仓库的调料等价值百万元物品埋在废墟中,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一百多万元。 以下是王线娥想本网提交的反映材料内容:
   本人王线娥,女、嵩县人,身份证号码:41032519******062,在嵩县库区乡经营餐饮行业,本人于2006年为了响应库区乡政府陆浑旅游开 发、搞活经济,于当年3月份和嵩县海事处签订了至2013年12月份到期的7年经营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2014年1月至2021年12月31日为期 七年的合同。2006年签完合同至今先后对房屋投入资金达113.5万元。
   2 015年10月22日上午9时,库区乡政府在没有和本人协商的情况下,有嵩县副县长王修利带队,库区乡党委书记高峰伟,库区乡的乡长方英伟带着车辆和百余 名不明身份人员对本人的房屋强行拆迁。在现场,副乡长张重光(音)手持大锤,有人手拿铁棍,还有人手持铁钳,本人和家属在现场再三苦苦哀求,如此强拆损失 怎么办?库区乡乡长方英伟回答说:“先拆了再说,事到乡里说。”拆迁后屋里大冰柜、蒸箱、灶台、小冰箱、和仓库内调料等物件价值数万元资产被掩埋废墟。
  然而时至今日政府对此事并无任何回复,本人即使违法了,违规了,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也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处理,本人心服口服。哪有如此不分青红皂白暴力强拆,把大件电器物品一起掩埋地下,这些本来还能够利用起来的物品,变成满地废铁。造孽呀!
  公民私有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嵩县库区乡政府没补偿先拆迁的行为违反了新拆迁条例的相关规定,暴力强拆给本人造成损失惨重血本无归,本人要求库区乡政府强拆本人房屋造成的损失应全部承担,挽回损失。
   拆迁是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量还在不断增大。如何终结“暴力执法”,实现“和 谐拆迁”,这是各级地方政府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实践表明,只有在完善法规、规范拆迁行为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及时 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才能最终有效避免“暴力拆迁”事件的发生。
  国家政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能因为行政行为相对人违法,执法者就可以以违法对违法。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行行政执法,必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关于此事,本网将进一步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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